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企业监事会工作)

自公司法颁布以来,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实际效用发挥整体上乏善可陈,甚至常遭受边缘化的待遇与看法,然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尤其在混改的历史大潮下,公司的监事会作用正在凸显。

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混改监事会

混改相关规定各文件中频频提及公司监事会的建设。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九项重点任务”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共中**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22号文)就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几点要求,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在设计的时候,必须做到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混改1+N文件还提出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要充分理解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应首先认清其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事实上是对股东负责的,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自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得兼任监事了,这样使公司的三会一层形成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效应。

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混改监事会

充分重视和理解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在法定职权之外设置更多的职权,有利于保持国有股权的控制地位和充分知情权,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1、在诸多并购或混改项目中,交易结构中未来不直接管理财务账册的股东往往在查账、提交财务数据上和其他股东浪费的谈判精力最多,并且根据规定股东查账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拒绝,股东坚持要求查账则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事实上有查账需求的股东只需要要一个监事席位即可,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直接检查公司财务,无需提出申请,公司有义务配合。

2、虽然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直接的罢免权,但是对于其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有监督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那么仅仅建议也许并不能达到目的,因此章程中就要匹配的给董事会、股东会以“义务”,例如规定经核实罢免理由成立则必须罢免,如当时或未来发现应罢免未罢免则追究相应决策人员的责任。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这就体现在混改文件对章程的责任追究和过程控制要求上面了,即章程中规定经监事提出后拒不纠正的后果。

4、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从此角度分析监事的程序性职权还是很高的,应通过章程条款的配置予以强化。

5、监事会拥有监事诉权,当监事发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混改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能够巧妙合法地运用监事会的职能,可以更大的发挥现代法人治理机构的活力,保证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