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男子吸毒过量死亡 (以案释法因小事酿恶果后续)

2018.8.2

近日,犯罪嫌疑人羊某因*辱侮**尸体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厦门男子吸毒过量死亡,毒友吸毒案

*辱侮**尸体罪?

听起来有点毛毛的……

那么,什么是*辱侮**尸体罪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羊某与死者谭某本系毒友,又系老乡,谭某经常前往羊某居住的住所吸食*品毒**。

厦门男子吸毒过量死亡,毒友吸毒案

2018年2月13日凌晨,谭某在羊某居住地吸食*品毒**后失去知觉,羊某伙同唐某(在逃)及绰号“大炮”的男子(在逃)将谭某扶进羊某车内,三人驾驶车辆欲搭载谭某前往医院就医。

途中,谭某失去生命体征,羊某害怕将谭某尸体送回家的途中有摄像头拍到其车牌,遂提议将谭某尸体抛弃在城中村,唐某及“大炮”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将谭某尸体抛弃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城中村一空地处,次日早上,谭某尸体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羊某抓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谭某系因*品毒**中毒死亡。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羊振宇伙同他人抛弃死者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构成*辱侮**尸体罪

侮 辱 尸 体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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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辱侮**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力暴**行为,也可以是非*力暴**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辱侮**、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亲近**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辱侮**尸体罪的一般学理解释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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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方式:

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

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某一部位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

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猥亵:即对尸体加以污秽*辱侮**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辱侮**尸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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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方式:

藏匿抛弃。将尸体予以藏匿并抛弃尸体。特别是抛尸于荒野、山沟、河渠、水库、湖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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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

重点来了!

千万不要觉得*辱侮**尸体罪离我们很遥远啊

下面请看这个案例

今年5月份

“21岁空姐打滴滴遇害”

一事在全国引起轰动

目前案件已经告破

但此案引出的“案中案”也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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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小编想重点说一说的新型方式——

传播尸体照片、影像 同样有可能获罪

请记住!

遗体照片不是想传就能传的!

划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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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是人的生命的延伸,与人的活体一样具有尊严。

人死后,须通过一定仪式,诸如遗体告别仪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民间习俗等,让亲友寄托哀思,给社会以告示,然后依法火化或其他合法方式安葬,用民间的话就是“入土为安”。这才是对尸体的尊严的保障和对生命的尊重。

不通过合法的方式,不对生命包括尸体怀有敬畏而任由处置,特别是对尸体采取各种暴露、践踏、涂画或藏匿、抛弃等方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都有可能以涉嫌构成*辱侮**尸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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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徐启良

编辑 | 韦雪莹

部分内容综合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