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4日,原告因绝经后不规则流血而到被告处诊治,被告建议住院,入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相关的检查,被告初步诊断为:“1、异常子宫出血;2、甲状腺功能亢进”。并于2021年5月27日及2021年6月2日先后两次为原告实施分段诊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术后原告出现下腹部持续胀痛,伴肛门坠胀痛。考虑子宫穿孔,于2021年6月2日转入x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x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原告子宫穿孔及小肠穿孔。
经剖腹探查,行小肠部分切除吻合+小肠穿孔修补术+腹腔镜下子宫穿孔修补术+取环术+诊刮术。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治愈出院。原、被告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此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正常情况下对子宫手术不可能造成子宫穿孔和小肠穿孔,被告在对原告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子宫穿孔3处和小肠穿孔2处,给原告身体造成损害,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三、被告辩称
虽然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参与度为主要因素,但分析说明第(3)点认为由于原告的节育器放置时间太久,造成手术困难,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故被告认为本案医疗损害原、被告应各负50%责任;
四、鉴定意见
宁某英,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本次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子宫穿孔修补及肠管部分切除,分别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x县x卫生院对患者宁某英的诊疗过错与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以致肠管部分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因素。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27314.02元(x县人民医院26760.8元、x县x镇x卫生院553.22元);
2、护理费4891.6元(28天×174.7元/天),但原告请求赔偿3000元,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原告年龄为56周岁,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工作收入情况,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天),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5、营养费为1050元(5000元×21%);
6、后续治疗没有实际发生,如原告后续需要治疗产生费用,可另案提起诉讼或双方协商解决;
7、原告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具体金额,但考虑到原告确实到x县x镇x卫生院及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经常居住地和就医地点不一致,实际发生了交通费,交通费为840元(30元×28天);
8、经鉴定,原告子宫穿孔修补及肠管部分切除,分别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150607.8元(35859元/年×20年×21%);
9、被扶养人2人,需扶养5年,5人共同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8780.94元(20907元/年×5年÷5人×21%×2人),但原告请求赔偿8000元,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10、鉴定费7430元。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合计为201041.82元。
六、庭审意见
由于原告的节育器放置时间太久,造成手术困难,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以85%为宜。即被告应赔偿201041.82元×85%=170885.55元给原告。
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两项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合计180885.55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县x镇x卫生院承担85%责任,赔偿原告宁某英18088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