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徐汇区瞿溪路1385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迁拆**)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徐汇区瞿溪路 1385 号地块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
2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 ) ;
3 、《关于贯彻执行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沪房管规范征 [2012]9 号 )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 [2021]10 号 ) ;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建房 [2011]77 号 ) ;
5 、《关于印发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 的通知》 ( 沪房规范 [2018]5 号 ) ;
6 、《关于贯彻执行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的若干意见》 ( 沪房规范 (2022) 3 号 ) ;
7 、《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 - 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 ( 沪府 发 [2017]86 号 )
8 、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为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 ,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瞿溪路 1385 号地块进*房行**屋征收。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 94 街坊 33-3 丘、西至 94 街坊 43 丘、南至 94 街坊 33-3 丘、北至 94 街坊 1-1 丘。
具体门牌号 : 瞿溪路 1385 弄 90 支弄 1 号、 1 号甲、 2 号、 3 号、 15 号、 16 号、 18 号、 19 号、 21 号、 22 号、 23 号、 24 号、 25 号、 26 号、 27 号 ( 原斜土路 1074 弄 90 支弄或瞿溪路 1385 弄 1 号、 1 号甲、 2 号、 3 号、 15 号、 16 号、 18 号、 19 号 . 21 号 .22 号、 23 号、 24 号、 25 号、 26 号、 27 号 ) 。
四、征收与补偿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 一 ) 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 < 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 > 的通知》 ( 沪房 (90) 规字发第 518 号 ) 、《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 ( 沪房地资市 (2003) 141 号 ) ,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 二 )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 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
2001 年 11 月 1 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记载 , 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 1.2 米至 1.7 米 ( 含 1.7 米 ) 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 1/2 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 1.7 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 , 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七、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 ;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 85% 。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 7 日,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计算标准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 = 评估价格 + 价格补贴 , 但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 =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X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 = 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十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 = 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 X 补贴系数 X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 0.3 。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 = 评估均价 X 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
九、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 ( 共有产权保障房 ) 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 ( 共有产权保障房 ) 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基地公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折算公式为 :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 折算单价亡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 : 保障补贴 = 折算单价 X 居住困难户人数 X22 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 : 21300 元 / 平方米。
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十、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其他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 一 ) 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 、签约奖励
(1) 早签约奖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约时段给予早签约奖 :
在签约期限第 1 至 3 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8000 元 / 平方米奖励,不足 40 万元 / 证的,按 40 万元 / 证奖励 ;
在签约期限第 4 至 7 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5000 元 / 平方米奖励,不足 25 万元 / 证的,按 25 万元 / 证奖励 ; .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2000 元 / 平方米,不足 10 万元 / 证的,按 10 万元 / 证奖励。
(2) 签约率奖
签约期限内 ,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 85% ,给予每证 15 万元奖励。另外,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在 85% 基础上每增加 1% ,每证增加奖励 1 万元。
2 、搬迁奖励
(1) 早搬迁奖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的搬迁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按搬迁时段给予早搬迁奖 :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 1 日至 15 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3000 元 / 平方米奖励,不足 15 万元 / 证的,按 15 万元 / 证奖励 ;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 16 日至 30 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2000 元 / 平方米奖励,不足 10 万元 / 证的,按 10 万元 / 证奖励 ;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 31 日至 45 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1000 元 / 平方米奖励,不足 5 万元 / 证的,按 5 万元 / 证奖励。
(2) 首日搬迁奖
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在旧改签约生效当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证额外给予 5 万元奖励。
(3) 户口迁出奖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的给予 1 万元 / 证奖励。
( 二 ) 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1 、均衡实物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15000 元 / 平方米均衡实物补贴,不足 40 万元 / 证的,按 40 万元 / 证补贴。
2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 600 元 / 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 证。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 10 万元 / 证。
3 、家用设施移装费
(1) 固定电话移装费 , 每号 140 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 ( 凭缴费单据 );
(2) 管道煤气拆装费 , 每户 160 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 ( 凭缴费单据 );
(3)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 240 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 ( 凭缴费单据 );
(4) 宽带移装费,每户 90 元或按现行有关规定 ( 凭缴费单据 ) ;
(5) 空调拆装费,每台 400 元 ( 按实计算 ) ;
(6) 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300 元 ( 按实计算 ) 。
4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5 元 / 平方米结算。低于 1600 元 / 证的按 1600 元 / 证发放。
凡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 ( 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 ) ,每户提供 1 辆次免费搬场车。
5 、室内装修补贴
每证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500 元 / 平方米给予室内装修补贴。被征收人对装修补贴有异议的,可以委托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6 、临时安置补贴
每证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600 元 / 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贴。
7 、证照补贴
对持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
经营户 ( 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 ) ,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给予 10 万元 / 证补贴。
注 : 同一证被征收房屋内有多个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仍按照一证予以补贴。
十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1 、本地块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1) 本区房源
徐汇区盛华景苑,使用定价 67500 元 /m* ,一房一价 ;
(2) 外区房源
闵行区上广电,使用定价 63000 元 /m' ,一房一价 ;
松江区新松嘉园,使用定价 27300 元 /m' ,一房一价 ;
(3) 用于征收补偿决定房源
夏朵小城 ( 银春路 1799 弄 ) 等,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使用。上述具体房源地址、面积、价格等另行公布。
2 、房屋产权调换选购方法
(1) 凡选择本地块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必须按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 每证原则上限在本地块公示的征收安置房源中申购 1 套本区房源或 1-2 套外区房源 ( 闵行区房源仅限申购一套 ) 。
(3) 申购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
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 价格补贴 + 套型面积补贴。
(4) 被征收人申购松江区新松嘉园房源的,按申购房屋建筑面积补
贴 6000 元 / 平方米。
(5) 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增加的困难户保障补贴可用于申购本
地块公示的征收安置房源 ( 仅限松江区新松嘉园 ) 。
(6) 签约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房源使用情况退回多余的房源。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 : 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十三、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 :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事务所 : 上海徐汇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 : 茶陵路 218 号 204 室
现场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日,下午 13: 30 至 20:30
办公电话 : 64330375 64330376
十四、其他事项
1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委托他人签约。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 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共同居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或共同居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未完成搬迁。
3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 ( *迁拆** ) 基地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 ( 沪建交联 (2011) 846 号 ) 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完成搬迁后 , 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应支付凭证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货币款。
4 、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特别告知 :
1 、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选择申购房屋产权调换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 ( 现房 ) 认购书》。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徐汇区人民政府,经徐汇区人民政
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于征收补偿决定房源的具体房源地址、面
积、安置价格等另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房屋的市场价值调换房
源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征收安置房源使用定价等征收安置房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2 月 27 日
关键词: 徐汇区、 瞿溪路1385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公告、上海律师、 房屋征收 。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徐汇区瞿溪路1385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迁拆**)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