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罗巍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一、案例介绍

2017年3月,张某(男)和李某(女)领证结婚。婚后,张某出资300万投资一家高科技公司,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202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分割张某名下股权价值,张某也同意对李某进行补偿,但是在补偿金额上,双方发生分歧。之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对股权价值进行协商,均告失败。最后,法院不得决定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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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双方经过摇号确定了评估机构。之后,法院组织张某、李某以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谈话。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确认以2021年7月9日作为评估日,张某提供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到2021年7月9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相应的会计凭证等资料。经过2个月的资料收集和评估,评估机构最终认定张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350万元。对此,李某表示不服,认为评估机构按照资产基础法即净资产认定股权价值不合理,不能充分体现股权价值。理由是,2019年9月,某知名风险投资机构曾给公司8000万元的估值,投入800万,占公司10%的股权。按照该评估机构给出的估值,张某30%的股权价值应该为2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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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终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风险投资机构对公司的估值是对公司发展前景的预期,而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法院处理的是目前公司股权的价值,而非未来的价值。因此,评估机构按照资产基础法认定股权价值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定股权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给李某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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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提出

股权是有价值的,这一定毋庸置疑。我们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凡是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件,法官一般都不太愿意处理。这并非法官不负责任,而是股权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实在过于特殊,股权的价值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变化的。今年盈利能力良好的公司,明年可能突然倒闭。一个一直亏损的初创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估值也可能达到数十亿。

如何确定股权价值,无论是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即使是资产评估机构,也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去评估股权价值,也只能在一堆的假设前提下,采用推算、预估的方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很多评估结果因为缺少客观性,或者因为做出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方法或者评估资料有问题,导致结果难以让双方当事人信服。本篇文章就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去探讨在诉讼过程中,到底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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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证分析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股权价值是指企业股权的市场价值,或者说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市场上的交换价值。对于如何确定股权价值,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一些地方法院基于审判的需要和裁判尺度的一致性,给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如:

北京高院2016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20条关于股权价值的确定中指出: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上海高院在 [2016]3号文《民一庭调研与参考》指出: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江苏高院2019年7月18日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1条 :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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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确定股权价值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确定股权价值

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是一种高效、经济、灵活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减少纠纷,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股权价值的认定依据,法官可能会接受这种协议并据此作出判决。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然而,协商确定股权价值,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很多情况下,双方无法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现行的法律及司法实践合理的确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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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股权价值

上文已经说了,股权价值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包含大量的财务数据分析和评估方法的运用。当事人和法官依靠其专业技能很难确定。《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于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此,评估就成为确认股权价值,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北京、上海、江苏高院在指导意见中,均提到通过评估的方法来确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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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的程序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主张获得财产补偿的一方当时人向法院提出股权价值鉴定申请;

2)法院接受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确定评估机构。理论上可以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一般而言,都是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进行确定。

3)当事人缴纳评估费,也有一些地方是在评估结果出来以后,缴纳评估费用。

4)法院召集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的内容,评估的范围以及评估所需要的资料,以及各方的责任进行确定。

5)评估机构向公司索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会计凭证,对股权进行评估;

6)双方对评估报告发表质证意见,如有必要,会要求评估机构做出补充说明,或者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法院根据评估报告以及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确定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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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机构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股权价值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比如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力、管理团队能力等。 在离婚纠纷中,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1)资产基础法:通过评估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差额来评估公司价值,适用于资产和负债比较清晰、容易估值的公司。评估机构会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详细评估,以确定公司的股权价值。

2)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公司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来评估公司价值,适用于有稳定现金流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公司。评估机构会考虑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和行业前景等因素,以确定公司的股权价值。

3)市场法:通过比较类似的公司市场价格来评估公司价值,适用于同行业或同类型公司。评估机构会选择一些与被评估公司类似的可比公司,根据其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来评估被评估公司的股权价值。

在具体实践中,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被评估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三种方法的适用性,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来评估股权价值。同时,评估机构还需要考虑被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特点等因素,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评估所需要资料

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否则评估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评估师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验证,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般而言,评估机构进行股权评估时需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凭证。当然,评估机构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与非诉评估相比,诉讼中的评估,因双方处于对立状态,往往难度更大。很多情况下,股权持股方并不配合提供评估所需要的必要资料。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处理呢?关于这一点,江苏和北京高院在指导意见中的思路一致,即“ 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

江苏高院与北京高院相比,更进一步,逻辑上更加完善,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即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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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司净资产认定股权价值

根据公司净资产认定股权价值,其实和评估机构按照基础资产法进行评估的原理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法官直接依据案件查明的公司净资产来确定股权价值,而不是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来确定股权价值。这并不是一种常态,当法官认为以公司的净资产认定股权价值具有充分且合理的证据支持时,例如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法官可能会采用这种方法来确定股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司的净资产认定股权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公司的净资产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和行业前景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于股权价值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以公司的净资产认定股权价值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谨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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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竞价确定股权价值

北京高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由此可以看出,竞价实际上是对无法协商、无法评估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其他法院并没有将竞价作为一种评估方式。从该表述中也可以看出,北京高院的顺序是协商、评估、以上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时,才选择竞价或者参考市场价等方式进行确定。

竞价方式仅限于 双方均有资格获取股权的情况,如:(1)股份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3)有限责任公司,非股东方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实际上,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才会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竞价看似公平,却经常导致竞价的结果严重偏离股权的实际价值,产生实质的不公平。如双方因为感情用事,导致股权竞价结果严重高于股权实际价值,亦或是因为非股东方对公司经营状况不了解,不敢出价,导致股权竞价结果严重低于实际价值。

为解决这一困局,司法实践中也有法官采取先评估,再竞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确保股权价值的最终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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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出资认定股权价值

按照会计学原理,股权的价值应该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项内容。在这4项中,除了实收资本是相对固定的外,其余3项都一直处在不断地变动之中。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直接以出资(实收资本)来认定股权价值。这显然与会计学原理不符,但法律追求的不是数据准确,而是公平正义,定分止争。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看似不合理的方式,却可以快速的解决问题,做到实质的公平正义。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就中,为避免资产被分割,选择资产置换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比如通过成立公司的方式将现金转换为公司股权。此时,如果对股权进行评估,会费时费力,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可以直接把出资作为股权价值进行确定。

所以,根据出资认定股权价值,是法官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只能在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且股权价值和投入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进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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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题总结

股权价值的计量方法有很多种,包括基础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在离婚案件中,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协商、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竞价等方式来确定。法官也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净资产来认定,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接将出资金额认定为股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价值与公司的实际价值并不完全相同。公司的实际价值包括其净资产、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而股权价值则受到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确定股权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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