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下午18时许,胡某因停经37周,阴道见红2小时进入A卫生院。入院诊断为:1.G1PO37周孕先兆流产;2.智 障(先天愚型)。
11月27日11时39分,行剖腹产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胡某出现呼吸困难,进入昏迷状,颈动脉、呼吸、心跳骤停,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措施。
12时21分,取出一活女婴(何某),子宫腔大量血液涌出。12时42分,胡某心跳、呼吸恢复,继续进行检测,13时40分手术结束。术中出血约1000ml。
14时54分,B医院医师到A卫生院指导抢救。17时2分,由A卫生院转入B医院。
胡某入B医院,主诉为心肺复苏术后3+小时,入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2.缺血缺氧性脑病?3.羊水栓塞?4.妊娠期心脏病?5.剖宫产手术后。入院后予报病危,进行心电监测、留置导尿、清理呼吸道、行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等。
2019年1月3日7时许,胡某出现心脏骤停,经抢救其心跳仍未恢复。1月3日8时许,胡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出院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术后;2.多脏器功能衰竭;3.缺血缺氧性脑病;4.脓毒性休克;5.肺部感染;6.低蛋白血症;7.电解质紊乱;8.剖宫产术后;9.腹膜炎;10.伤口感染;11.继发性癫痫;12.尿路感染;13.右侧输卵管积水。

【维quan过程】
2019年1月3日,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患者亲属方、B医院、A卫生院进行调解,医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包含如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市法医学会司法J定书对死者胡某进行尸体解剖和医疗过错J定;2.A卫生院垫支死者尸体解剖费用16000元、医疗过错J定费6000元,借支丧葬费用10000元。B医院垫支医疗过错J定费6000元;3.A卫生院垫支死者尸体解剖前停放的费用,解剖后由其*亲近**属运回安葬。若未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其*亲近**属承担;4.双方当事人保留诉权。
之后,A卫生院依协议垫支了尸体解剖费16000元、死亡原因J定费6000元、借支安葬费10000元、停尸费2672元,以上共计34672元;B医院垫支了医疗过错J定费6000元。
2019年3月27日,a司法J定所作出J定意见书:胡某为多器官感染死亡。
2019年8月20日,a司法J定所作出J定意见书:A卫生院在转院前拔除气管导管,且在转运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体征监测不足,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胡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B医院抗生素应用不规范,感染控制不力,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胡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综合考虑分娩及剖宫产手术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法院酌定A卫生院承担10%的责任比例,B医院承担4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卫生院赔偿胡某家属 57880.2元 ,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B医院赔偿胡某家属 238911.1元 ,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胡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B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关于赔偿金的计算,还曾引起过争议。B医院认为,胡某系农村户口,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
但根据相应证据,胡某生前居住于城镇,原判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予以支持。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以后,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改变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相关赔偿金的计算也变得不再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