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改变化 (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揭露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损失赔偿范围,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披露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是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吗?会对投资者信心产生重大影响吗?

股票价格下跌,就能认定市场对立案调查通知有反应,进而认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为揭露日吗?

证券虚假陈述没认定也可以起诉,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

虚假陈述,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方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常见事由。但是,投资者只有 在虚假陈述做出后、揭露日前买入证券,且未卖出的,才能主张揭露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证券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揭露日的确定,常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

虚假陈述首次公开更正或揭露之日为 更正日 揭露日 。二者仅公开途径不同,但影响一致,故一般不作特别区分。

欣泰电气于 2015年7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投资者黄某于2017年就欣泰电气的虚假陈述责任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关于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日期为揭露日,而其持有的欣泰电气股票大多在2015年9月内卖出。

法院认为,立案调查通知只载明欣泰电气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未揭露虚假陈述具体内容,未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故该调查公告日不应认定为揭露日。欣泰电气于2015年11月27日首次公开更正2011至2014年财务造假内容,故法院采用该日期为更正日,由此排除了黄某的大部分赔偿主张。

该案是福州法院2017年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但其他法院是否也采用同样的观点?我们下文接着看。

◇ 观点总结自(2017)闽01民初462号判决书

证券虚假陈述没认定也可以起诉,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

上文分享的欣泰电气案中,投资者主张以上市公司公告其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日期作为揭露日,但福州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立案调查通知并未揭露虚假陈述的具体内容,亦未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过程中,会先后收到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才会载明具体的虚假陈述内容。

但在顺灏案中,上海二中院和上海高院均将 披露收到调查通知书的日期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证监会的通知载明顺灏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媒体披露其收到该通知书当日,顺灏公司股票股价跌停,故 该公告足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揭示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

在保千里案中,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的观点亦与上海法院一致,认为上市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之事被首次揭露,足以对投资者信心以及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法院和广东法院与福州法院作出了不同认定,是司法观点上的分歧吗?下文,诉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 观点总结自(2017)沪民终438号、(2018)粤民终439号判决书

证券虚假陈述没认定也可以起诉,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

上文分享了各地法院对于调查通知公告日可否视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不同观点。各案结论看似不同,但其实是案件事实有所差异。下面,诉卡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是哪些事实影响了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

首先, 看调查通知书的内容 。顺灏案和保千里案中,调查通知书均载明系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且保千里案中,法院还强调了,立案调查事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一致。而欣泰电气案中,通知书仅称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其次, 看股价走势 。从欣泰电气案中法院认定的“该公告发布后未对欣泰电气的股价产生不利影响”可见,股价并无明显下跌。而另两案的调查事宜公告后,股价均明显下跌

由此,我们可归纳的法院认定逻辑是, 如调查通知所载内容表明系信息披露违规,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且实际影响了股价,则该调查通知公告日即为揭露日

该逻辑在九民纪要中也得到确认,即 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其精确程度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市场对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

◇ 诉卡观点,欢迎讨论

证券虚假陈述没认定也可以起诉,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

上文昨天说到,九民纪要认为,揭露日的认定,与相关信息引起的明显市场反应有关。我们是否就此可以认为,立案调查信息公告后,只要股价下跌,该日即可认定为揭露日呢?

九民纪要发布数月后,最高院在一起再审审查案件中指出, 不能仅以立案调查公告发布后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为由,认定已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揭露

最高院提出这样的观点,一方面是因为该案中的立案调查公告仅载明“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未载明系信息披露违规;另一方面,该案公告发布时,系争股票已经处于停牌中,复牌后虽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但 同期上证指数和金融行业板块其他上市公司股价均不同程度下跌,因此其股价波动不能排除其他因素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保千里案中系争股票的股价下跌期间,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均上涨。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立案调查公告日被认定为揭露日需满足的条件中, 还应排除造成股票下跌的其他因素

◇ 观点总结自(2019)最高法民申6424号裁定书、(2018)粤民终439号判决书

■ ■

「诉卡」微信公众号(su-card)

每周二、五中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