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最伟大的爱是母爱,如果说一个人甘愿为你付出生命,那个人一定是母亲。女性有着柔弱的外表,在子女面临危险时,女性所迸发的力量超出想象的强大。当孩子遭受不法侵害时,作为母亲肯定会不管不顾,会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孩子,我们能期待此刻的母亲温文尔雅地说服对方吗?!此时母亲的行为即使不适法,也是民众可以接受的,法本来就是人*意民**志的体现,法既应有威严,也应有温度。以下结合一则案例,谈谈看法。

【简要案情】男子蒋某好酒嗜赌,家暴成性。从继女六年级开始,但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对此蒋某妻子敢怒而不敢言,只能默默心疼女儿。7月8日23时,蒋某试图性侵继女,妻子刘某拼命阻拦,又遭到蒋某殴打,蒋某扬言第二天早晨要把继女拉到家门口的公路旁性侵,让全村人都看到。
据继女说,7月8日晚上,继父蒋某银从外面打牌回来看见她们在吃饭就开始不高兴,晚上11点多,继父说要让她做自己的小老婆,开始对她动手动脚,母亲刘某一直在旁边阻拦,继父就让母亲在凳子上跪了一个多小时。7月9日,凌晨1点多,她向继父求情称第二天要去学校拿通知书,想上楼回房间睡觉,但是继父不准,甚至用手拉住她,母亲把继父手扯开,让她先去睡觉。后来,继父强行让母亲叫她下楼五六次,且每次都想性侵她,但都被母亲抱住了。最后一次,她上楼睡着了,迷迷糊糊听到继父和母亲在打架,她当时以为是做梦就没下楼。凌晨4时许,刘某持铁锤朝俯卧在床上的蒋某头部、胸部等处击打,致蒋某当场死亡。

提到蒋某银,大家说得最多的是“不怜悯他”“他罪有应得”。这些年蒋某多次殴打妻子刘某和左邻右舍,2015年蒋某还曾用锄头将刘某公公的额头挖伤,手打断,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2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蒋某的五位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出具谅解书,同时,1000多名村*联民**名出具*愿请**书,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判决(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本案中,从事后被害人蒋某的兄妹及群众的反应来看,蒋某的行为民愤极大,杀死蒋某大有为民除害的感觉,但是,从法的角度来说,生命是最值得保护的法益,非经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行为是受到刑法否定评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他人生命行为,除非具有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是故意杀人行为,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观点一: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命案必破”也是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的信条。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刘某趁蒋某熟睡时机,将其锤杀的行为,侵犯了蒋某的生命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某;责任形式为故意,刘某基于保护女儿不被侵犯的动机,产生杀死蒋某的故意。如果刘某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杀人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两种违法阻却事由,本案中,刘某杀死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理由为:蒋某在对女儿侵犯未果时,暂时放弃了违法行为,虽然有再次侵犯女儿的可能,但此时法益侵犯的行为并不具有连续性;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实际条件。因此,如果运用正当防卫为刘某脱罪,不符合刑法要求。刘某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必须面临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比正当防卫要求的条件更高,本案中,从蒋某扬言第二天性侵女儿还有相当长时间,刘某完全可以报警处理。
因此,本案中,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刘某刑罚。
观点二:刘某无罪
从案情及事后人们的反应来看,想必大家都有为刘某出罪的冲动,前已述,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刘某的行为具有杀人的不法性,同时,刘某也有杀死蒋某的故意,根据刑法理论,出罪的唯一理由就是刘某在杀死蒋某时,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
本案中,运用正当防卫为刘某出罪已不可能,可以考虑采取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理论为刘某出罪,但是,刘某剥夺蒋某的生命为代价,保护女儿不被侵犯的情况下,生命法益明显大于女儿性自主权,因此,采取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也无法为刘某出罪。

持刘某无罪的观点认为,本案中,刘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之一,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就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无责任就无犯罪。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本案中,根据蒋某多次对继女实施侵犯未果,并对阻制其行为的刘某多次实施家暴的情况下,在7月8日晚,蒋某反复多次欲侵犯继女被刘某阻止后,扬言第二天将女儿拉出家门口公路上实施侵犯,并让全村人都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母亲,保护女儿不被侵犯而杀死蒋某的行为,从事后人们的反应来看,顺应*意民**,我们不能期待刘某在当时的情况下不杀死蒋某,因此,本案中,刘某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

结语: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是刑法有温度的体现,严中有爱才能严中有威,刑法既要有应有的威严,也要有应有的温度,汉朝时的刑法就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涉证据类犯罪,也应传承这些具有温度的规定,我们不能期待犯罪后不去毁灭证据,我们不能期待亲属间大义灭亲,使得本来就越来越少的人情味消失。本案中,采取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刘某出罪值得考虑。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