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雨花台区法院
作者:雨小宣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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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讲,判决生效后...

案情回顾
雨花台区宁南汽配城业委会不久前选聘了停车服务公司,并与该停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管理服务合同,就宁南汽配城车辆停车管理服务进行了相关约定。
汽配城某一业主得知此事后,以该业委会做出选聘某停车服务公司的决定未经过1/2以上的业主代表表决同意为由,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该业委会做出的选聘停车服务公司的决定确不符合业委会《议事规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遂做出判决:撤销宁南汽配城业主委员会选聘上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南京宁南汽配城停车场管理企业的决定。
判决生效后...
宁南汽配城重新选举并成立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认可原业主委员会与上述停车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管理服务合同,遂以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为由,不愿继续履行与该停车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该停车服务公司撤离场地。而该停车服务公司却以已与原业主委员会签订承包管理服务合同为由,要求双方继续按约履行义务。
1、宁南汽配城原业主委员会选聘停车服务有限公司A的决定被判决撤销后,原业主委员会与该停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承包管理服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对此,宁南汽配城新业主委员会与停车服务公司持不同意见,双方产生较大争议。
应丁墙社区居委会及该辖区派出所邀请,雨花台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本案承办法官刘芳,携法官助理史佳丽、书记员吴瑕至丁墙社区居委会,就宁南汽配城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进行判后释明。该会议由丁墙社区居委会朱主任主持,并有派出所民警及宁南汽配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法官判后释明

1、该案件原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案,法院依法仅判决撤销原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选聘某停车服务公司为汽配城服务的决定,判决效力并不涉及原业主委员会与该停车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必须有法定事由且须经法定程序。因此原业主委员会与停车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仍有效。
2、新业主委员会不论做出任何决定,继续选聘该停车服务公司或选聘其他停车服务公司为汽配城服务,都必须根据《物权法》及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3、若新业主委员会决定继续选聘该停车服务公司为其服务,可完善相应程序补正,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若新业主委员会决定停止由该停车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可以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由法院依法裁决。
宁南汽配城新业主委员会成员对该案判后的法律效果、后续处理方向均有了基本认知,并表示会将此次会议内容转达给全体业主,经由业主大会共同协商决议后续事宜。
此次判后释明工作解答了当事人关于判决结果及对关联合同效力的疑问,不仅为当事人进一步处理善后事宜提供了法律指引,同时也有利于汽配城营造良好经营氛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服务的需求是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的动力,希望我们的每一份付出,都能为群众带来一次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