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晓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虚假交易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虚假交易-审查义务
【案例索引】〔2017〕浙8601民初14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金海晓;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1日,原告使用其淘宝账户向天猫店铺“北极绒楚翔时代专卖店”下单商品名称为“北极绒秋冬高腰打*裤底**、加厚加绒女裤显瘦一体保暖裤”385件,共支付价款72380元。2016年12月12日,原告在未收到货物情况下确认收货,该款项即由被告支付给卖家“北极绒楚翔时代专卖店”。
2016年12月12日,案外人王仁洁使用其账户向岳阳楚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下单商品名称为“北极绒大码春秋季长裤长袖纯棉情侣睡衣男女全棉家居服套装”309件。原告通过其银行卡转账63000元支付了价款。原告在未收到货物情况下确认收货,该款项即由被告支付给卖家“北极绒楚翔时代专卖店”。原告向卖家发起退款申请未果,后发现其支付的款项被卖家诈骗后向被告提出售后退款要求亦未果,故诉至本院。
原、被告双方线上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除淘宝存在过错外,您应对您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购买商品及服务及披露信息等〕负责。您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淘宝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淘宝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

【案件焦点】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经营的天猫网注册用户,被告系天猫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双方已形成网络服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未对案涉卖家履行身份审核义务,被告已经提供了卖家营业执照等证据,可证明其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原告对上述身份证件并无异议。卖家自行输入的联系信息与营业执照不符并不能否定被告已尽审核义务,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退款承诺,即便原告提供的客户记录及电话记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客服已回复并不具有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及赔付损失的意思表示,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平台安全监管义务,按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除淘宝具有过错外,淘宝账户持有人对其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购买商品及服务等负责。
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而未采取措施的行为,买家确认收货后,买家支付的款项已由卖家支配控制,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对于款项被卖家提取具有过错,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案件结果】
本案原告在卖家未发货情况下确认收货,原告与卖家虚构买卖交易,双方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达到其他交易的目的,又未对平台尽诚信告知义务,原告并不能享有被告基于买卖交易给予交易双方的消费保障和相应的服务,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小贴士】
1. 确立“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后以自己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
2.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卖家虚构买卖交易,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达到其他非法之目的,又未对平台尽诚信告知义务,原告并不能享有网络交易平台基于买卖交易给予交易双方的消费保障和相应的服务。在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审查义务以及提供卖家详细资料的基础上,应免除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