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尸要价是怎么回事 (渔民打捞上来的鱼为什么要给钱)

挟尸要价是怎么回事,挟尸要价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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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席骁儒

媒体报道,近日,攀枝花一男子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男子尸体被渔民发现,家属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非常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

随后,这篇以“渔民挟尸要价 家属给不起1.8万遗体泡3天”为题的稿件被各个媒体转载,很多人指责渔民“冷血”、“没人性”、“想钱想疯了”。

事实可能并非如此简单。

死者家属到现场后,经协商,渔民将价格降到8000元,并表示“不能再少了”。但这8000元家属还是“拿不出来”,渔民抱怨说,死者父母没有和他们协商好就走了,让他们看管好尸体,还说冲走了要负责,“我们用绳子将他拴住,怕冲走了,弄得我们鱼都没法打。”家属和渔民从下午协商到天黑,价钱还是没谈拢,于是家属选择让尸体继续泡在水里。

不管如何看待上述细节,但有一点可明确,即捞尸对渔民来说本就并非义务,既然不是义务,收点钱未尝不可,而且这种“定价权”的形成,也是有历史成因的。

隋唐时期,“仵作”一词就已出现,指的是殡葬业从业人员。仵作在古代都由地位低下的贱民担任,大抵是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其后代禁绝参加科举考试,故成为不少人奚落和嘲讽的对象。捞尸同理,这种职业在中国历来被视为“下九流”,在黄河沿岸很多地方,捞尸人被称为“水鬼”,被邻里蔑视,无法融入邻里生活。导致的结果就是:绝大多数人都不愿意从事这个行当,即使兼职捞尸,也会觉得“倒霉”、“晦气”。这使得捞尸服务供给保持稀缺状态,始终处于卖方市场,于是捞尸人掌握了一定定价权。

有人溺水身亡,万分不幸,渔民议价捞尸,也的确挑动“道德高尚者”敏感神经。但是,种种道德指摘背后的看官们,难道在期待着免费捞尸?或捞尸义务化?看起来,似乎不会有太多人有时间和精力施行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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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捞尸,就没了捞尸索酬,也就没了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困境。只有一个问题:江河湖面上逝者的浮尸,到底要怎么办呢?似乎,把捞尸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免费”提供,最符合道德洁癖。但这能推广吗?

在中国,除广东在珠江水域设立了制度化的水警单位,其它地区则处于监管空白。以北京为例:

2004年,通州公安部门以“警力不足”为由,将溺亡者打捞交由专门的打捞公司。2011年11月24日中午,通州区11岁男孩不慎掉进排水沟溺亡,沉入水底,母亲报警,但民警称,派出所不是专业打捞队,溺水应由专业打捞队打捞,费用被救方承担。由于孩子父母无力支付打捞队提出的10000元打捞费,遭拒绝打捞。此事引发各方热议。

另一则事例是,2006年,民间打捞经营者崔杰接到朝阳区楼梓庄派出所电话,称有民工在温榆河洗澡溺毙,施工单位提出打捞。崔杰向民警提出需知会施工单位收取服务费,得到首肯后,驱车赶赴现场。民警向媒体表示:“在这种事中,民警也就是个中介”,“目前北京各级公安部门内部,都有在中国潜协注册的潜水俱乐部电话,一旦发生溺水事故,110警员负责居间联系,由民间潜水进行打捞”。

巧合的是,这次攀枝花捞尸纠纷也以上述模式解决:在民警协调下,家属付了5400元后,渔民将儿子遗体打捞上岸。

《中国经济网》曾报道,“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黄河兰州段约80公里的水域,飘荡着至少10000具浮尸,时至今日,仍以每年200至300余具的规模增加。记者走访时发现,一部分浮尸被河岸的捞尸人捞起运走,一部分被移交亲属或民政部门火化,而一些无名的浮尸则被随意弃之,继续在千里黄河间漂荡。”针对报道中出现的“浮尸无人管”等情况,兰州市民政局作出了很多回应,但在“浮尸究竟由谁负责打捞”这个问题上,始终言辞暧昧。

捞尸,确实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服务,付费模式本应有所区分。如果是空气治理、通信网络建设等普遍性的公共问题,那很好解决,适合由全体人民凑份子,政府统一提供,即“纳税——公共服务”;如果是开锁、学车等非必须的个性化需求,也好解决,谁享受谁付费,政府、私企都可提供服务。捞尸这种服务,恰恰处在一种模糊领域,所以留下诸多争议。

现实的方案是不是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不好说,但至少是一种可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