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的画室老师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一案,被告人陈某被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在武江区经营一间画室,并招收学员教授绘画。2016年许,陈某结识了李某甲,之后李某甲送其女儿梁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周岁)到陈某处学画画。2018年6月初,李某甲介绍被害人李某给陈某认识。陈某向李某谎称其会驱鬼祛邪,可以帮李某“作法”转运,李某信以为真,便请陈某到其住处内“作法”,陈某谎称李某母女要赤裸身体“作法”才有效,于是李某及其女儿(被害人胡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周岁)便在陈某面前*光脱**衣物。陈某“作法”完成后,又谎称李某母女整晚都要赤裸身体,否则“作法”无效。当晚,陈某留宿李某住处,并与赤裸身体的李某、胡某某同睡一张床上。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以帮李某甲女儿梁某某驱鬼为由,去到李某甲住处。陈某将梁某某带进梁某某的房间,关上房门,并提出李某甲不得靠近房间。在房间内,陈某谎称“作法”需赤裸身体,要求梁某某*光脱**衣物赤裸身体。接着,陈某用黄色符纸盖住梁某某的双眼,然后用手及其阴茎接触梁某某的阴道进行“作法”,梁某某感觉疼痛大声呼叫后,陈某才作罢。
立案监督:
2018年7月,武江区检察院未检办在审查陈某强奸案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仅认定了梁某某被强奸一单犯罪事实,且并没有对李某母女被猥亵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于是,未检办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收到本院的通知书后,直接对胡某某被猥亵、李某被猥亵进行立案。
因该案既涉及未成年的被害人,又涉及个人隐私,未检办检察官保持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沟通,及时引导侦查取证,监督公安人员在调查证据过程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经审查,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陈某用其生殖器接触被害人梁某某的生殖器,虽
然医疗诊断病历没有明确梁某某的处女膜破裂,但处女膜是否破裂不是断定*女幼**是否被强奸的唯一标准。根据《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临床学》及司法实践表明:*女幼**被强奸,一般不发生处女膜破裂,因为*女幼**生殖器发育尚未成熟,处女膜位于深处,阴道甚为狭小,成人阴茎不能插入。检查所见主要为外阴部阴道前亭粘膜轻度潮红,或有微肿及触痛。在第1-2天表面可有少许黄色浆液性渗出物。而这症状与梁某某的诊断病历的描述基本吻合,因此可以确定梁某某的处女膜受到外力作用。同时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以“作法”驱鬼祛邪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某*光脱**衣服在地上跪拜后,又以“作法”当晚不能穿衣服为由,要求胡某某整个晚上赤裸身体与其同床共眠,陈某虽未实施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但其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欺骗被害人李某,李某听信陈某的封建迷信说词后,在案发时处于不知反抗的精神强制状态下,赤裸身体与陈某共处并同床共眠,陈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辱侮**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女幼**, 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力暴**、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女幼**、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年成人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 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