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的摘要,总的来说有两种写法:第一种是述说文章的研究价值和基本结论;第二种是总结文章的各个部分,形成一篇小论文。
就我个人的观察来看,早些年学术界较多采用第一种写法,即述说研究价值,再提出简单的结论,有的时候也只说明研究价值,不提结论。这些年我发现第一种写作方法在研究中越来越少用,而更多地采用了第二种写作方法。
我猜测这种变化其实与我们的学术成熟度有关,在二十年前许多题目都是全新的,文章所讨论的话题对读者来说是陌生的,因此写作者就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和篇幅,让读者知晓你要做什么,你研究的意义是什么。现在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出现,此时更重要的就在于文章的具体观点。所以我认为,现在比较常用的还是第二种写法,即总结各个部分形成一篇小论文。
摘要的写作其实是要非常简略的。我刚才讲过,摘要是要在论文全部写完以后,再来提炼和写作的。
写作摘要时,我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阅读一篇论文需要50分钟甚至5个小时,但读者只有5分钟”,此时摘要就显出了它的重要性。
比如你投稿的时候,就要通过摘要去抓住编辑,这是摘要的一个重要功能。
在了解了摘要的意义之后,大家就要想一想,如何用5分钟的时间抓住潜在读者。摘要,就是要总结文章各部分的基本内容,这里涉及到我在上周给大家讲述的论文的基本结构——首先是导论或问题的提出,然后是正文(需要有详细的论证),最后是结论。
但是这里请注意,摘要并不是论文同比例的浓缩。撰写摘要的确需要顾及到文章的各个部分,但是要注意,正文部分是要高度浓缩的,请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理,用一两句话把这个论文的问题意识说清楚,再用一两句话讲结论,中间不管有多少正文,三四句话最多,大家明白吗?
下面,我给大家看我自己写的几个摘要。这是第一个摘要,《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这篇文章有四万字,但是摘要就这么长。
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此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中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从“价值与请求权体系”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发展,可以为建构中国基本权利的法学体系提供方法上和内容上的借鉴。体系化乃是法学的基本思维,是法学达成其学科使命的基本致力方向。通过解释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两个概括性条款——第33条和第51条——可以建构初步的理解中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的整体方案,并为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框架。
当然,我其实当时写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我的摘要要写成什么样,现在我自己也变成一个读者来看的时候,发现这摘要其实还算规范。
第一句话,“当前基本权利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这实际上是在说既有研究及其不足,“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中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这其实在说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然后下面两句讲德国的,还有讲体系化的,这其实就是我的研究的主要内容了。下一句话,主要讲怎么去建构我们中国的基本权利的理论体系,通过两个概括性条款的阐释来处理。最后说明这样一个方案建构出来后,可以为解决理论实践问题提供思考方向,是说明了我的研究的学术价值。
这其实比较偏重我们先前讲过的第一种写法,即重点讲述论文的问题和基本结论。《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这篇文章的摘要就比较偏重第二种写法。
国家刑罚权的控制同时也是宪法学的课题,有必要将刑法学的学理置于宪法教义学的观察之下。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疏离(李斯特鸿沟)具有宪法意义。刑事政策并非必然外在于实证法,而应该以宪法为其实质来源。刑事政策的宪法化有助于改善其模糊性,缓和对实证法体系的冲击,并补强其批判立法的功能。应该构建具有宪法关联性的、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法益概念,使其兼具刑法解释和批判立*功法**能。刑罚制度的政策性调整,应该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基于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终身监禁”等争议的刑法学分析,可以得到宪法教义学的补强与回应。在刑法的合宪性解释、“风险刑法”与国家任务、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立法机关的裁量空间等众多问题上,有待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理沟通。两个学科共同承担着对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适任务。
大家可以看到,这个摘要就是把论文各个部分的核心内容放在一起,是上面讲的第二种写法。
总之,我认为,论文的写作,难点之一在于问题的提出,难点之二就在于摘要。它的难度主要在于当你写完了论文的所有部分之后,要如何用最少的文字,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请大家注意,这里的传递信息并不是传递文中所有的准确信息,而是传递给潜在读者,你将要在我的文章当中看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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