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特别专设了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这一章里增加了许多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新规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笔者认为,设立这项规定,是不想让未成年人一时的过错伴随他今后成长,而影响他的一生。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笔者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已有多年,遇到不少未成年再犯者。其中一名叫刘文(化名)的少年再犯,每每想起,内心总不免惋惜。总觉得我们法律工作者以及全社会,是不是应该为了像他这样的少年多做些什么,让他们能回归正途,真真正正回归社会。刘文是笔者接触到的众多未成年再犯者中的普通一名,但他的遭遇可以说是代表了众多少年犯的普遍经历。
两次恶性*力暴**犯罪的少年
2014年7月,年仅15周岁的刘文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刚好,该案分给笔者办理。翻阅了他的卷宗材料,原来刘文这次不是初犯。他在一年前,2013年7月就曾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这次他又涉嫌抢劫罪,而且还在抢劫的后对被害人,另一名未成年女孩,进行了猥亵。(因为刘文未满16周岁,后来的猥亵行为没有单独构成犯罪。)起初笔者是非常震惊的。震惊于一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犯下强奸、抢劫,这样严重*力暴**犯罪;震惊于第二次再犯时间之短,还在缓刑考验期内,时隔不到一年。
笔者从事多年检察工作,很少见到时间间隔这么短的严重*力暴**再犯罪者。而且两次*力暴**犯罪还都处在未成年阶段。不仅如此,刘文这两次犯罪还都是在未满16周岁年龄段,而不是未满18周岁。这个叫刘文的孩子到底是有多严重的*力暴**倾向啊。难道他会是天生犯罪人?难道他生长在严重家暴的环境下?当时我脑海里不禁闪现了“穷凶极恶”这样一个词。
提审未成年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所以,在见到刘文之前我先见到了他的父亲。提审那天早上,他父亲早早在看守所门前等着我们。在提审前,为了了解刘文的成长经历,我与他父亲聊了起来。刘文成长在一个健全的农民家庭。母亲体弱多病,常年在家休养。父亲出外打工支撑整个家庭。家里很穷,但父母尽其所能尽量让刘文能够上学读书,学习文化。刘文虽然学习不好,但在家孝顺,帮忙家务,照顾母亲。父亲还特别提到了有一次在他母亲过生日时,刘文还不忘用仅有的一点零花钱给母亲买生日礼物。从他的言谈话语中你不难体会到,刘文父母就是那种敦厚、淳朴的最普通的中国农民。你很难想象在这样的家庭会产生*力暴**犯罪者。刘文究竟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此刻,笔者心里充满了疑问。
刘文被押解到讯问室的那一刻,你完全无法将强奸、抢劫与这样一个少年联系起来。他皮肤惨白、矮小、瘦弱,微微低着头,充满着自卑和缺乏自信的神情。我让管教除去了他的解具。他抬头看向我,一脸感激。刘文父亲跟他简单的问候之后。我们便开始了讯问。整个讯问非常顺利,刘文能够如实的讲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当日因为缺钱,刘文尾随一名晚上放学回家的初中女生。在其家附近胡同内截住那名女生,采取用手捂嘴、搂肩膀等方法,抢了现金人民币7元钱及手机一部。之后还对那名女生进行了猥亵,抚摸了她的胸部和*体下**。并威胁她不准报警,不准告诉家长,不然还找她,弄死她,等等。刘文交代的很详细,包括整个过程的具体动作和言语交流。但提起他两次犯罪的心理和动机时总是有所顾忌,言辞闪烁。我们就开始唠起了家常。从他的家庭,学校谈起,渐渐的,他向我坦露了心声。
从学校霸凌受害者,到*力暴**犯罪者
根据百度百科解释:校园霸凌,指孩子们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它一直长期存在校园中,发生这些同学间欺压的行为,可能包括肢体或言语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也有可能是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性或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或讥笑。较常被接受霸凌的定义是挪威学者Dan Olweus的定义: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为偶发事件,而是指长期性,且多次发生的事件。通常被霸凌的学生,会重复发生,并不只一次地被欺负。
刘文在学校就是被大家霸凌的对象。一阵沉默过后,刘文用委屈的声音开始讲述自己被霸凌的经历。刚开始是被大家故意孤立,漠视。后来是对他的嘲讽和讥笑。“他们不仅笑话我,还说我爸妈。说他们是臭打工的。说我家穷,我爸妈没本事。”刘文说:“我就跟他们动手了。”再后来逐渐发展成对他的殴打。“他们经常打我。也没有什么缘由,看我不顺眼就打我。”刘文说。而欺负他的人从班级里的老大,逐渐发展成全班。不仅男生欺负他,女生也欺负他。而他也不是没有反抗过。自己体格弱打不过,也曾经找过老师。老师也叫过家长。但这一切不但没有平息霸凌,反而使欺负他的人变本加厉。“那次,他们让我当着女生的面*光脱**裤子。*辱侮**我,还骂我。”说到这里,刘文含着泪,一脸痛苦。一个十四五岁的男孩,被如此羞辱,可想他的自尊心得受到多大的伤害。
一次遇到一个比自己小的女生,刘文说:“那名女生看起来比我弱,容易欺负。我想起平时受到女生欺负,那天就拿她出气了。欺负她。后来就强奸了她。”那时他刚刚14周岁,正是男孩第二性征发育,性冲动旺盛时期。问到,你这样欺负那个女生不是跟欺负你的人一样了吗?你这样不是变成自己所憎恨的人了吗?他小声说:“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只想找回自己的尊严。”之后,低下头,又是一阵沉默。可以看出刘文对自己第一次犯的罪是充满悔恨的。
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在哪里
“都说对我们未成年人犯罪保密,可怎么保密啊?”刘文哭喊道:“我第一次是在学校里被警察抓的。我因为强奸被警察带走了,同学们都知道了。”刘文哽咽着。法院给我判了缓刑,还说给我保密。但他们都已经知道了啊。我回去,他们都叫我强奸犯。村里人也都知道。背地里都议论我是强奸犯。你们说保密,怎么保密?我学也上不了了。后来我爸妈就让我到锦州去学吹笛子。老师说我学的挺好的。还有一个月就要艺考了。那天我遇到了熟人,他把我以前的事说了出来,还叫我强奸犯。这儿的学校和同学也知道了。你们说的保密呢?不是对未成年保护吗?不是说只要改正,不会对以后有影响的吗?”说到这儿刘文哭的更厉害了。
说实话,他的问题,我真的回答不了。“那天同学们又议论我来着。我觉得这儿也要待不下去了。”刘文继续讲着。“那天我没钱回家了。正好看到那个女生放学回家去了附近超市,我就跟着她。抢了她。”“后来为什么又对人家女孩进行了猥亵呢?”我问。“夏天,她穿的很少。我一时冲动,控制不了自己。反正大家都叫我强奸犯了,也不差这一回,摸就摸了。”刘文明显带着自暴自弃的语气,毫无生气的讲着。但说到猥亵的时候他的声音很小,仍有些难以启齿。
心存善念的劫匪
“我翻了她的背包,只找到7元钱。怕她报警,我又要了她的手机。”刘文继续讲“在半路上我遇到个要饭的。给了他5元。我用剩下的钱和我自己的钱,找了个网吧,呆了一宿。第二天向同学借钱回的家。”“为什么要给乞丐钱呢?你抢钱不是为了回家路费吗?”我问他。“我没处去,我看他比我还可怜。”在自己艰难的时刻还能体会别人的难处。刘文的内心本是柔软的。“姨,我这次是不是完了?”刘文望向我,眼中充满了绝望。这样一个孩子,虽然犯下了不可挽回的过错,但听了他的经历,不免让人心痛。我不能承诺什么,只能告诉他会争取替他求个较轻的刑罚。
后来我将刘文的经历,内心的变化也讲给了他的承办法官。最终法院将两次犯罪合并刑期判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2000元。这是法院能够给他的最低刑罚。当我们向他宣布判决书时,积攒在刘文内心深处的压力一下子释放了出来。他像个小孩子似的与他父亲抱头痛哭。稍待平静后刘文问我:“姨,我将来还有希望吗?”我给他讲了我遇到过的也曾经历过牢狱,但没有气馁,在狱中仍然坚持学习,最后还成就一番事业的人的经历。他听的很认真,眼中终于闪动出他这个年纪应有的那种蕴含希望的光芒。
当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有。刘文整理了自己的情绪。对着他的父亲说:“爸,我对不起你们。我知道你打工不容易。上次判刑后,还花钱让我改学乐器,是希望我能重新做人,找到出路。这回本来不到一个月就要高考了。我知道你们对我有很大希望的。结果我又犯罪了,辜负了你们。我真对不起你们啊。”说着刘文跪在冰冷的地上给自己的父亲重重的磕起头来。之后刘文又向我们郑重的道谢,并保证将来不再犯错。从他的语调中,你可以感受到他的感谢并非客套,他的保证也并非敷衍,而是从心灵深处发出的,对自己的约束和誓言。
我们从事未检工作,并非希望听未成年人因从轻判罚而发出的感谢话语。我们希望的是能够看见他们经历过磨难之后得以涅槃重生,希望看到他们的将来依然精彩。刘文的经历让我不禁思考,究竟是什么使这样一个孝顺,内心本是善良的孩子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教育的缺失?要是他父母能以正确的方式关心他,教育他,……。学校教育的疏忽?要是学校老师能更加积极的处理霸凌事件,妥善的对他进行心理疏导,……。社会的忽视?要是社会能对犯过罪过的孩子更加包容,让他们融入其中,……。不,我们无法奢求每个父母都能有很高的文化,知道如何正确的教育子女;我们无法奢求每个老师都能有妥善处理问题的技巧,能够关心到每个学生的心理成长;我们更无法奢求社会上每个人都具有宽大包容的内心,去接纳犯过罪的人。一个人在先前过错的阴影之下,在外界不良评价的压力之下,想要重新振作,摒除一切干扰重新来过,是何等艰难。那需要有多么坚强的信念和决心!更何况刘文还只是个孩子。
虽然已经有了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了特殊保护的条文。但我们要怎么做才能真正的保护他们呢?我想承办刘文第一次犯罪案件的所有司法人员都不会向外界泄露刘文犯罪的经历。但事实上保密条款却没有对他起到保护作用。刘文第二次犯罪可以说与之也有一定的关联。我们作为一个司法工作人员,能做到什么?光依照现有的条文、规定办案是不够的。
我们应该给予未成年人犯罪人更多的人文关怀。也许,我们可以在接触未成年嫌疑人时多顾及一下当事人的感受,选择更方便的时间和地点,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也许,我们可以在办案的同时多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的内心,对他们及他们的家庭进行一些心理疏导,使他们心存能够重新出发的信念;也许,我们可以在选择刑罚时多考虑服刑地的条件,选择更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尽量避免因服刑造成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污染”;也许,我们可以在结案后继续关怀、关心未成年犯罪人的状况,呵护他们服刑后的成长……这些“也许”没有规定。但也许,就是这些你有意或无意选择的“也许”会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意识,温暖他们的内心,改变他们的未来。
来源|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佳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