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规定暴力催收 (最新刑法修正案十全文)

最新刑法修正案十全文,刑法修正案11暴力讨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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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收可以简要的理解为,实际出借人(或第三方代实际出借人)向实际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在催收过程中,以是否与借款人见面为标准,催收可以分为线上催收和线下催收,线上催收是以打电话、微信、邮件等线上手段为主,线下催收是直接对借款人当面进行催收。以是否使用*力暴**,可以分为*力暴**催收和非*力暴**催收。其中,*力暴**催收是指,以*力暴**为手段,找到借款人的弱点,如惧怕被恐吓、跟踪、骚扰、殴打、辱骂,借此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借贷所引发的*力暴**催收,已经在当今社会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相应的,在法律领域,*力暴**催收行为,也已经从民事法律的规制(如侵犯名誉权、侵犯个人隐私,违反法定利率),逐步过渡到刑事法律的打击。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0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力暴**、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剑指高利贷行业和非法债领域的*力暴**催收行为。这是应社会现状和需求,对现行刑法的延伸。罪名最终可能拟定为非法催收罪、*力暴**催收罪(本文中暂定此名)。对该罪名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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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高利贷?从民事角度来说,就是依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利息在36%以上的借贷。利息在24%以下的部分,是合法债,法律充分保护。利息在24%-36%之间的部分,是自由债,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36%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属于高利贷。法律虽然不予保护,但是债权本身并不因此而灭失。

何为非法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比较典型的一是“裸条”,违反公序良俗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另一种比较典型的是“超级放贷人”,涉嫌非法放贷。本罪中,催收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应当不仅催收本金及36%以下的利息部分,更是重点催收高于36%的利息部分;实践中,714、515超利贷的真实利率,可达上百甚至上千,可称为“一本万利”。催收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重点应当是指催收除了本金以外的利息部分。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本罪的设立目的,不宜将仅针对本金的催收行为轻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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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以此为业,不是以高利贷为业,以非法债为业,而是以催收为业。一种样态是单纯的以催收为业,一种样态是在高利贷和非法债组织内部组建部门及组织人员进行催收,并以此为业。*力暴**催收一般情况下是代为催收,常态化催收,并以此为业,而非债主本人的自行催收,非常态化催收,即与偶发性的催收事件和行为有所区分。以此为业,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组织内有明确的分工,从领导到员工有各级明确的划分,回款后有具体的提点、提成、奖金、绩效、KPI。实践中,组织分为两种,一种是高利贷组织或非法债组织内部自设的催收部门,“放贷—催收”一体化;一种是本身不涉及高利贷或非法债的发放,但是去承接各类高利贷或非法债组织提供催收案件的独立催收组织。

(一)催收是应社会生活、行业和市场需要,客观产生的行业。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不还怎么办?不还就得催。催收业产生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一个出借人对数个借款人(12P),或者数个出借人对数个借款人(P2P),借款人不仅数量较多,且散见在全国各地。出借人去自行催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身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平台组织催收部门进行催收,或者独立第三方催收机构代为催收的产业,就应运而生。

(二)催收行业的痛点在于:催收尺度。

催收行业本身从产生到发展没有问题,但是催收尺度却是这个行业的永远的痛点。

1、催收尺度第一取决于其所接案件的质量。

(1)案件质量最重要取决于前期风控的质量。

平台的风控策略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如果风控策略较为宽松,甚至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还款能力较低的在校大学生、职场新人、生活困难者还轻易放款使其陷入负债,以及拆东墙补西墙的多头借贷,然后再针对这样一类人群疯狂的*力暴**催收,那么,这种*力暴**催收,就是一种无任何可衿事由的十足的恶!排除掉借款人故意欺诈或内外勾结的情况,成熟而完善的风控策略在放款之初,就已经能够充分预判一个借款人能不能按时、足额、依约还款。明知对方没有充分的还款能力,但还诱使对方陷入循环贷、多头贷,这样的风控策略和模型即是在不断挑战平台坏账能够承受的底线,相当于将回款的全部重心压在催收环节,导致*力暴**催收成为一种必然。

(2)案件质量第二取决于客户自身的质量。

引发*力暴**催收的原因不仅仅是单纯的欠债,其背后还有多重诱因,最重要的就是借款人的还款意图和还款能力。

1)第一类借款人,无论有无还款能力,就是无还款意图。

从主观意图上,如果一个借款人从一开始就不想还钱,则构成恶意负债,目前的法律对这一块主要是民事规制为主,刑事打击为辅,路径为:“诉讼-强制执行-黑名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一个借款人不仅一开始就不想还钱,且通过种种手段造假,来伪造各种证照、公章印章、银行流水、社保证明等来获取借款,甚至有组织的来平台“薅羊毛”,这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对于这样有过错,或者罪错的借款人,行业俗称“老赖”,此等“老赖”的基本逻辑是“凭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要还”。*力暴**催收在一定程度上,手段虽有待商榷,但基本实现了“以恶对恶”的效果。

2)第二类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有还款意图。

这类客户方是引发社会问题的重点人群,由于平台宽松的风控策略,加之借款人对超出现阶段购买能力的物质生活的过分向往,以及其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较差,一旦逾期,又无父母亲属朋友代为还款,且不断恶性循环式的陷入多头借贷的借款人,在催收乃至于*力暴**催收的外部诱因下,引发数起自杀事件。案例一,全家陷入多头借贷,在留有遗书和遭受*力暴**催收的证据之后,一家三口烧炭自杀;案例二,某借款人因多头借贷后无力还款,在录制完临终视频告诫他人不要陷入网贷之后,在车内一氧化碳中毒自杀。

2、催收尺度第二取决于是否接入征信,以及能否法律催收。

传统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逾期后因直接接入征信,催收尺度尚可一定程度的把控;但是此前并不接入征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催收的依赖度还是较高。持牌金融机构,逾期后直接接入征信,进入到客服催收,直至法律催收环节。非持牌金融机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获准接入征信,只能直接进入到一般催收环节。一般催收环节无效,本应当直接进入到法律环节,即通过民事仲裁或诉讼手段进行催收。但是,自2018年7月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暴雷潮之后,包括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基层法院在内的全国各*法大**院,基本对P2P案件不予立案,遑论执行。本有发展大势的互联网金融网络仲裁,其裁决书的强制执行以及裁决过程本身,也因行业自身的高风险以及大量的缺席审判未保障被申请人基本权利等事由,于2019年7月后被陆续叫停。前无征信背书,后无法催兜底,压力孤注一掷的集中在催收业本身,其压力可想而知,重压之下,催收尺度必然不断升级。

3、催收尺度第三取决于催收业从业人员(简称:催员)自身的操作风险。

KPI魔咒之下,个别人铤而走险,游走在*力暴**催收的红线上,自身陷入极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且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案例一,某线上催员为了回款,与客户对骂,情绪不断升级,直接将借款人辱骂致死,涉嫌寻衅滋事。案例二,某线下催员为了回款,将借款人禁锢在门店达24小时以上,不许离开,涉嫌非法拘禁。案例三,某线下催员上门*债讨**,客户摔坏他的手机,他与客户相互推搡,直接造成对方轻伤,涉嫌故意伤害。案例四,某线下催员跟踪借款人的孩子上下学,将孩子入学或下学的照片发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手机中,涉嫌寻衅滋事。案例五,在借款人的家门口泼油漆、在借款人的商户门店门口摆放花圈,*放播**哀乐,涉嫌寻衅滋事。案例六,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用非公司发放的个人手机在非工作时间暴借款人通讯录,或者与公司外部人员勾结,提供借款人信息,共同威胁、恐吓借款人,涉嫌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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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暴**催收分为硬*力暴**催收和软*力暴**催收。硬*力暴**和软*力暴**的区别在于:硬*力暴**一般要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或触碰,无论是高强度硬*力暴**还是轻微硬*力暴**,前者如程度较重的拳打脚踢,后者如程度较轻的推搡掐架。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力暴**”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软*力暴**”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软*力暴**则更侧重于精神上的强制,如暴通讯录的全体或部分联系人、送花圈、P裸照、披露他人不愿为人知的个人隐私(如婚外情、私生子)、入户*债讨**拒不退出等。无论是硬*力暴**还是软*力暴**,着眼点和最终目的,都是催收回款。而不论是硬*力暴**还是软*力暴**,只要是使用了*力暴**,达到钳制对方精神和行为的效果,即使未完成、或者仅完成部分催收,都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落地前,这种行为在刑法上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正式落地后,这种犯罪行为将称之为*力暴**催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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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力暴**催收罪与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

如果在线下*力暴**催收过程中,将借款人拘禁在门店、房间、住宅等狭小空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禁止离开,达24小时以上。则涉嫌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与“*力暴**催收罪”。情节较轻,可定“*力暴**催收罪”,情节较重,出现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节,则法定刑升级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线下*力暴**催收过程中,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合法进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的情况,则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两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定*力暴**催收罪。

二是*力暴**催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的竞合。

以催收为目的,在*力暴**催收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则可能涉嫌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及“*力暴**催收罪”,两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仍定“*力暴**催收罪”。但是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则罪名升级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法定刑升级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是*力暴**催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以催收为目的,在*力暴**催收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力暴**催收罪与*辱侮**罪的竞合。

以催收为目的,主要是线上催收时,通过软*力暴**的方式公然的不断辱骂、*辱侮**、*谤诽**、恐吓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亲属和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中的联系人,或P图群发,以达到借款人不堪受辱主动还款的目的和结果。*力暴**催收罪与*辱侮**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一般仍定*力暴**催收罪。

五是*力暴**催收罪和介绍卖淫罪竞合。

以催收为目的,以介绍卖淫的方式,使借款人被迫卖淫来筹措还款资金,则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卖淫罪和*力暴**催收罪。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种情况择一重处,一般定介绍卖淫罪。

六是*力暴**催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

非法债的催收标的为:非法债本金及利息。此种情况,从本金到利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性质,均不被法律保护,其中本金部分一般视为犯罪工具而予以没收或追缴,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意图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利息部分。此种情况,因*力暴**催收非法债而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从一重处。高利贷的催收标的为:高利贷本金及利息。高利贷的出借人可以分为:普通放贷人和非法放贷人。非法放贷人在内业又被称为超级放贷人,是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依据2019年10月2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人所发放的高利贷中的利息部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债的性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针对这部分利息进行催收而导致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从一重处。

七是*力暴**催收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计算机相关犯罪的竞合。

对于失联的借款人,部分催收从业人员会运用在进件时掌握的借款人信息或“失联修复”的方式予以定位和查找,进而再通过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完成催收。借款人资格审核过程中,大量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被掌握,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活动情况信息等。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来源必须合法、适度,例如移动终端 APP可以自动获取的信息受到行政法规、规章的限制;非法获取、窃取、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催收为目的,利用“爬虫”、黑客技术非法获取相应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普通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为5000条),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信息达到500条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力暴**催收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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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如果是极个别催员的自身操作风险所导致的*力暴**催收,则定为个人犯罪;情况二:如催员与外部人员勾结,达3人以上小团伙,且小团伙内已经实现了有组织和分工,则定为共同犯罪情况三:如催员所在的催收公司,初衷并不是以*力暴**催收为主要工作手段,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提成,罔顾法律法规,在内部即便有形式上的合规规定和奖惩规定,但是仍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上下一心的*力暴**催收行为,应定为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尤其适用“一人行为,全部责任”;情况四:对于从组织设立之初,就是将*力暴**催收和不择手段为高利贷和非法债回款定为组织的终极目标,且在内部形成了线上软*力暴**,线下硬*力暴**相配合的工作模式,那么这种行为不仅是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而且具有涉黑的性质,应当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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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暴**催收正式纳入刑法规制的立法背景和司法进程之下,催收业何以立足?那是不是因此就不催了?欠债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否则,这数万亿的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将如何消化?万亿规模的堰塞湖亟需疏导。

笔者提出四点建议:第一,电子数据存档20年。在电子数据领域,全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出借人信息、借款人信息等接入第三方机构存档,至少保存20年。无论未来如何发展,固定证据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第二,分批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在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无论持牌还是非持牌机构的逾期信息中本金及36%以下部分的利息,逐步、全部接入央行征信。第三,司法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在司法领域,国家司法体系不仅应当支持非高利贷及合法债部分的法催,还应当对高利贷的合法部分,即利率在24%以下的本息部分,哪怕仅本金的部分,给予一定的司法支持。第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合规催收。无论今日还是未来,合规仍是催收业的生命线和唯一出路。坚决杜绝线下催收,线上催收全程录音,使用工作手机,严禁使用个人手机和借款人取得联系。坚决严控催员自身操作风险,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内部自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一律经官。除*力暴**催收外,杜绝爬虫等其他违法抓取手段,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之内,能催回多少,就催回多少。总之,坚决杜绝*力暴**催收!

如果万亿的市场经历如上步骤还是无法消化,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设想,刺透借贷面纱,催员退市,出借人上场,出借人直接对借款人进行催收。但是到那时又会引发出什么样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都难以想象。因此,催收业本身在一定时期内仍需存在!欠债还钱的公理仍需维护,老赖泛滥,最终透支的将会是公民整体的诚信、社会诚信、乃至于国家诚信!诚信社会,既不能放纵老赖逍遥法外,又不能放纵催收业野蛮、无序发展,刑法在内的国家法律体系,不仅应当打击和惩处,更应当着眼于引导和规制。如此,方能使催收业最终逐步复归理性,走向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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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催与不催,债就在那里,不消不减。无论你还与不还,债就在那里,不灭不散。愿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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