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 银行*款贷**的种类
5.3. 银行*款贷**的种类
1996年6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款贷**通则》中,将*款贷**分类如下:
①自营*款贷**、委托*款贷**和特定*款贷**
自营*款贷**,是指*款贷**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款贷**,其风险由*款贷**人承担,并由*款贷**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款贷**,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款贷**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款贷**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款贷**。*款贷**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款贷**风险。
特定*款贷**,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款贷**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款贷**。
②短期*款贷**、中期*款贷**和长期*款贷**
短期*款贷**,是指*款贷**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款贷**。中期*款贷**,是指*款贷**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款贷**。长期*款贷**,是指*款贷**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款贷**。
③信用*款贷**、担保*款贷**和票据贴现
信用*款贷**,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款贷**。
担保*款贷**,是指保证*款贷**、抵押借款、质押*款贷**。担保*款贷**,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款贷**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款贷**。
抵押*款贷**,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款贷**。
质押*款贷**,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款贷**。
票据贴现,是指*款贷**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