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在人间杀婴案 (恶魔在人间事件)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X,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辩护人戚*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XX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2020)鲁162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孙某某(2006年9月13日出生) 在其父母离异后跟随其父孙某2生活。因孙某2经营水果生意时常外出进货,在外出进货时将孙某某送至其姐孙某1家生活。被害人孙某某在其姑母孙某1家生活期间, 其姑夫即被告人郭XX 在其晚上睡觉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夏季某日,被害人孙某某放暑假到被告人郭XX家居住,晚上睡觉时郭XX以用手抠摸孙某某阴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2.2015年夏季某日,被害人孙某某在被告人郭XX家中居住期间,晚上睡觉时郭XX以用自己阴茎隔着孙某某*裤内**在孙某某阴部摩擦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3.2015年夏季某日,被害人孙某某在被告人郭XX家中居住期间,白天跟随郭XX外出打工,晚上睡觉时郭XX以用手机向孙某某*放播**淫秽视频、用手抠摸孙某某阴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4.2015年秋季某日,被害人孙某某在被告人郭XX家中居住期间,晚上睡觉时郭XX以用手抠摸孙某某阴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5.2019年1月23日(2018年农历腊月十八日),被害人孙某某祖母去世当天晚上,孙某某住在被告人郭XX家,晚上睡觉时郭XX以用自己阴茎隔着孙某某*裤内**在孙某某阴部摩擦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1、孙某2、孙某3、郭某、蔡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XX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被告人郭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X以“原审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郭XX所提“原判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郭XX猥亵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1、孙某2、孙某3、郭某、蔡某的证言及检查笔录予以证实,并与郭XX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郭X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X利用与被害人*亲近**属的身份之便,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X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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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裁判文书网(封面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