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题目 (信息时代要重视保护何种经济)

信息时代如何维护国家安全,信息时代要重视保护何种经济

自从我们走进电子支付新时代,人们通过手机上的支付平台交易、出行、购物更加方便了,因此引发的一些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犯罪的行为就层出不穷。但也正因为是电子交易时代,这些犯罪行为其实都无所遁形。这不,就有两个自以为"聪明"的犯罪者,利用他人手机昧"黑心钱"。

通过手机电子平台借贷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在送醉酒的被害人田某某回家时,鬼使神差地发现田某某手机微信平台上"微粒贷借钱"有8万元借款额度,手机支付宝"借呗平台"上也有一定的借款额度。于是徐某趁田某某醉酒之机,以田某某名义从"微粒贷借钱"平台、"支付宝借呗"平台共借出84000元,全部转至自己的微信以及支付宝账号后,立即将转账记录全部删除。2019年3月,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赔田某某86000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武穴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告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精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说上面那个案例是被告人趁机主动盗窃,下面这个案例就更加值得令人警惕。人们总会有丢失手机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手机上不能放重要照片和信息,但本案中被害人汪某某不得不说是十分心大了。

通过手机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冒用信用卡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路上捡到汪某某的手机,发现汪某某手机竟然没有锁屏密码。不仅如此,手机相册里居然还存放了汪某某一家三口的身份证照片以及相关银行存款信息。这下可好,看见手机上的那些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不禁动起了歪心思。被告人王某利用支付宝平台的"忘记密码"功能,输入身份证号以及短信验证码后,通过汪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向支付宝内充值一万元,接着王某以支付宝转账、付款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支付宝内的资金转出或者消费。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现金一万元,并取得汪某某谅解,当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

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武穴市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成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筑电子支付"防护网"

平时重要身份信息注意千万不能存放在手机上,手机锁屏密码十分有必要。

电子支付时,尽量不要使用公共网络,以防通过公共网络劫持信息。

可以使用复杂的密码、密保等支付安全绑定工具。

电子支付完成之后,要记得退出自己的账号,以防被别人登陆,泄露你的个人信息,给你造成经济损失。

通联: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 翟怡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