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周记十五之强奸罪辩护的几个细节问题

强奸罪的立法本意为保护妇女性的自主权不受侵犯,即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性**的权利。在主观上本罪为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要以奸淫妇女为目的,客观表现为使用*力暴**、胁迫或其他等同的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对妇女实施奸淫的行为。

笔者研究了一些公开报道的相关案例,简要做如下分析:

从事实证据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证据裁判规则。论证是否构成犯罪也需以证据作为支撑,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需要事实予以填充、架构。在没有发生*力暴**、胁迫的情况下,哪些事实和证据可以辅助我们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笔者主要从以下几点作粗浅分析:

实习周记十五之强奸罪辩护的几个细节问题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基础以及在发生*行为性**之前是否存在*行为性**对价交易

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日益发达,陌陌等交友软件成为不少当下年轻人结交异性的流行方式。使用该种软件在扩大我们日常社交圈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社交隐患,其中也不乏相当一部分用户本身就是抱着“*艳猎**”的心态结识异性。即使首次见面,因双方通过之前的聊天交往,已经有了一定感情基础,进而发生*行为性**的情况亦不罕见。如果此时没有*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等情况发生,如何认定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双方之前的各种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日常交友习惯和方式、家庭成长和朋友圈的环境、经常出入的娱乐场所以及是否对发生*行为性**有过对价交易等方面着手考虑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因素的目的是为了对双方尤其是被害方的心理和思想观念有比较客观的、符合实际的、较为准确地把握,了解其生活习惯对判断是否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从案发当时所处的场所环境、双方采取的体位、身穿的衣物等细节考虑

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还是有强奸事实的存在,有时可以通过双方采取的姿势、被害人身着的衣物等细节结合生活常情常理加以分析判断。在这个问题上,律师需要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现场物证、鉴定报告等证据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判断,需对实际发生性关系时的场景环境在脑海中加以还原,甚至还要假设论证各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串联出法律事实,排除不合理的结论。而身处场所的不同,周围的环境也存在很大差异,这种环境的差异也必将导致被害人的心理差异。一些突发状况比如突然遇到认识的人等情况也可能导致被害人将本来自愿发生*行为性**的事实故意曲解为强奸,出于为自己的社会评价等角度考虑,告知别人自己是被迫与行为人发生*行为性**。律师处理类似这样的情况时,需要从这些细节当中捕捉到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从社交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各方面角度找出事实漏洞与矛盾之处,剖析出辩护要点,从而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作铺垫。

三、被害人报警时间、方式和状态

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报警时间、方式和状态也是律师在思考辩护方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一般的强奸案件被害人会选择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报警,将恶徒绳之以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报警时间距离案发后间隔较长,辩护律师就不得不留意其中原委。笔者认为,此时律师需要充分了解这段时间内发生了哪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行为动向,并揣摩在这段时间内被害人可能产生的心理变化,分析没有报警的真实原因,这些内容不仅涉及到被害人的内心情感、报警动机,可能也涉及到其与被告人的真实关系、案发诱因甚至牵涉到案外人的利益和情感等等,而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害人最终选择报警,其中的缘由又是否符合常理,背后又是否有其他深层次原因力促进,整合并前后串联在案事实证据,都给辩护人留下了一定的思考和辩护的空间。

四、物证提取时间及方式

强奸罪常见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留存的物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和鉴定报告。虽然这些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但除了被害人陈述外,很难构成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强奸罪通常涉及到双方生物特征等要素,勘察笔录和鉴定报告是指控被告人有实行行为的有力证据。但即使鉴定结果与被告人生物特征相匹配,也不能完全说明被告人就一定有罪。在物证提取的过程中,提取时间、提取程序以及方式都可能影响事实的判断,提取的物证之间也应当做到相互呼应,结论唯一。比如白林强奸刘某一案中,侦查机关只在卫生纸、枕巾和饮料瓶上提取到白林的DNA,但未在刘某身上提取到白林的DNA,无法证明白林的DNA是何时留下,与谁一起留下,更无法证明强奸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闭合,无法达到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的定罪标准,因此白林被宣告无罪。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王梦军强奸案,因唯一物证不是办案人员提取,且未及时移交办案人员导致证据真实性大打折扣。通过这些案例不难发现,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取物证过程应当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防止物证受到污染或被人恶意破坏。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前提,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过程中多留意程序性事项,如果证据在搜集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或相互之间不能印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显然强奸罪也是不能成立的。

结语

任何罪名的成立都需要从构成要件和事实证据两方面论证,缺一不可。强奸罪因其特殊性和私密性导致事实和证据的提取和论证相对困难,但事物总有两面性,从辩证的角度看,取证困难的同时也为律师带来了思考和辩护空间。作为社会一分子,每一个人都应当因为自己的德行各归其位,而律师的工作就是帮助每一个人还原自己应得的部分,不枉不纵,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