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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遇到一个案例,一女生“梅超疯”(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岗位,入职1个月后怀孕。因初次怀孕,母性大发,对胎儿满是期待,时而惊喜,时而焦虑,身体一点点的不适,都会觉得是对孕期宝宝的一个重大考验,为保险起见,故怀孕4月左右向公司请假,回家养胎。
公司批准了其请假申请,但由于梅超疯请假时间较早,持续时间长(养胎及产假等差不多10个月休假),给公司带来诸多工作不便,其所承担的工作不仅出现断层,其他人事岗同事分摊其工作量,加重工作负担,另外公司还要承担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社保,导致怨言较多。公司经过考虑,与其洽谈N+1补偿,劝其离职。
其老公今日找到我咨询,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并告诉我说,他已经咨询了当地社保所人员,给他建议是对公司的态度不需理睬,要开除、辞退让企业随便做,现在只要回家安心养胎,休完产假后来找公司仲裁或者诉讼,让其赔钱。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明白女性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是免死金牌,公司能不能辞退员工三期员工。
法律对于女性员工,尤其是在“三期”期间——也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是有特殊保护的。但是保护不等于包庇,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答案当然不是,一旦出现某些情况公司仍然可以辞退三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本案例,企业具有较大的辞退权限的:
1、保胎假一般意义上视同为病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梅超疯即使提供了完备的医院证明,但最长保胎请假时间为3个月,这3个月的时间还包含其保胎假之前的病假进行累计的,存在假期封顶。
2、只有特定的情形出现,才能请假保胎,而不是一怀孕就泡假,否则有权据批假:
首先,先兆流产需要卧床休息。先兆流产是指妊娠28周前出现少量阴道流血,常为暗红色或为血性白带,无妊娠物排出,并伴有阵发性下腹痛或腰背痛。妇科检查宫口未开,胎膜未破,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经过相关检查后,如果排除了宫外孕,并确定胎儿发育情况好;医生会给予相应的保胎药物,并要求你在家中卧床休息。
其次,轻度子痫前期需要卧床休息。轻度子痫前期是指在妊娠20周以后出现的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伴尿蛋白≥0.3g/24h,或随机尿蛋白(+)。医生会根据相应检查,排除其他系统的可能病变后,嘱咐你需要在家卧床休息,但如果出现头痛、头晕、呕吐等症状,或者休息后你的情况没有改善,应当马上到医院,尽快住院治疗!
再次,先兆早产需要卧床休息。先兆早产发生在在怀孕28周-37周之间,也就是孕晚期胎儿尚未足月的时候,此时如果准妈妈宫缩增多,过早进入临产状态,医生就会要求你多卧床休息,避免活动。因为这时的宫颈口会很松弛,如果一直站立和活动,由于重力的作用,可能会发生早产的情况,所以要保持躺着的姿势。
此外,前置胎盘需要卧床休息。孕28周后胎盘位置附着于子宫下段,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位置低于胎先露部,则称为前置胎盘。确诊前置胎盘后,尤其是中央性的前置胎盘,医生会要求你取侧卧位,绝对卧床休息。同时医生会要求你和家属严密监护出血情况。因为前置胎盘往往会出现无痛性的出血症状,一旦发现有出血,要立即到医院就诊,避免危险的发生。
最后,孕妇合并有其他疾病,剧烈活动、过度劳累会对母儿产生不良影响时,医生也会根据各位准妈妈的相关情况建议休息。
3、如果梅超疯出现超假,经催促未及时返岗;或者发现有其他项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以参照上述条款,按规定的流程处理后进行终止劳动合同。
4、如果怀孕女职工想怀孕了一直养胎直到生完小孩,女王家中坐,有人社保交。此做法还是非常不建议的,毕竟谁也不想当冤大头,换位思考,如果你是老板,你也不想员工这样的。
那如果员工真的有如此想法,让公司当冤大头,那应该怎么办呢?
虽然不支持这种做法,但实务中比较难处理的是怀孕女职工出工不出力的做法,磨洋工,降低效率等等。
明白的人点到为止哦。
最后,就上述案例,我给朋友的建议是,既然公司愿意谈,而且其社保有其他地方可以缴纳,保障可以如期领取生育津贴,那就和公司谈,争取一个比N+1多一点的回报,毕竟,怀孕了,要确保心情舒畅,只有舒畅了,开心了,宝宝也就健康成长了,双赢,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