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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网约车行业在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的同时,也其因准入门槛低,就业相对灵活,得到了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驾驶员选择加入网约车行业。为了规范运营和保证乘客安全,网约车平台会对司机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才能注册开始客运服务。一位不符合要求的新手司机,轻信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可以拿别人证件代注册”的承诺,最后注册失败不说,还承担了额外的金钱损失,“偷鸡不成蚀把米”!

基本案情

阿豪是一名00后,了解到从事代驾或是开网约车收入还不错,于是报名参加驾考培训,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通过了驾考,拿到了小汽车驾驶证。拿到驾驶证2个月后,阿豪便想租一辆轿车来开网约车赚钱,于是找到了某租车公司。

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于某告知阿豪,网约车运营平台要求“司机驾龄需满三年”,阿豪刚拿到驾驶证不到两个月,无法通过平台审核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但于某同时给阿豪出了个主意,承诺只要阿豪在他这里签约租车,他会找一名符合平台要求的人,借用其证件注册网约车服务平台,协助阿豪使用租赁车辆进行客运服务。

阿豪同意了于某的方案,于2021年10月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阿豪向租车公司承租案涉车辆,并支付保证金7000元,月租金是3200元。合同签订后,于某便让阿豪先把车提走,再慢慢办理找人代为注册网约车服务平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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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阿豪多次催促于某用他人证件帮其注册网约车服务,于某以“平台正在审核、审核不通过需要另找人”等理由多次拖延。

在提车后的第七天,阿豪驾驶涉案车辆发生剐蹭,于某要求阿豪自行承担维修费用,但阿豪认为应该通过保险理赔,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

由于双方就维修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加之于某所承诺的找人代为注册网约车服务平台一直未能办妥,阿豪便提出解约。双方就退还押金和租金的具体金额协商不下,阿豪遂诉至法院,请求租车公司返还其押金7000元及租金32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租车公司向阿豪退还合同保证金6500元及车辆租金2600元。

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利平

本案中,租车公司与阿豪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阿豪向租车公司承租轿车一辆,租赁方式为普通租车方式。但根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微信沟通内容和庭审陈述可知,阿豪承租案涉车辆的目的是使用该车进行营运,案涉车辆是营运车辆,而阿豪不符合网约车服务司机的条件,双方互相串通、以借用他人证件的方式为阿豪在网约车服务平台注册账户以使用案涉车辆进行客运服务。因此,双方的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以及不特定乘客的人身安全,案涉汽车租赁合同无效,综合考虑双方履行案涉合同的情况酌定认定由租车公司向阿豪返还合同保证金6500元、租金2600元。

法官提醒

为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驾驶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而部分驾驶员因不满足该条件,在和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与租车公司串通以借用他人证件的方式注册网约车服务平台以进行客运服务,此租赁合同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以及不特定乘客的人身安全而无效。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网约车平台的行为不仅违反有关规定,而且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或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租车平台、平台注册人、司机均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广大群众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相关管理规范,更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力暴**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州案例第176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商事庭

通讯员 | 崔利平 华章玮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