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前的泳衣只能露出脚丫子,200年前的泳衣更严实,只能露出脸蛋子……那时候,当女人想去水边浪一浪,她们能想到的最狂野的点子,就是穿成下面这副德行,一边散步一边弄湿腋下那一小块衣物。

1797年,只有贵族女人能看得到这种时尚小画册,这两套抹布一样的泳衣(Bathing Suits)也代表了当时的时尚理念:宁可让女人冒着溺死的风险,也决不能把女人晒黑。

足足过了100年男人才发现,比起美白,女人还具备“水中嬉戏”的核心功能,这马上催生了一场泳衣轻量化设计的革命,姑娘的手牵起来了,白花花的肉也露出来了。

不知道有多少懵懂的青年对着这坨黑乎乎的油墨拤过……1915年,美国《塔克马时报》报道了在普吉特海港流行的热潮:一群奇装异服的女人在水里露肉,一群西装革履的男人在岸上看。

到了1920年,泳衣设计师们用全部精血给妹子们带来了泳衣款式大爆发:裙式、连体式、两件式,甚至连低胸款都有。遗憾的是,姑娘们很快就付出了血的代价——

1922年,芝加哥,光天化日之下民警像抓小鸡一样掳走了身着新潮泳衣的女子。

在两三年里,美国各地的地方法律变得越来越严格,就拿芝加哥来说,法律规定女性只限穿着裙摆过膝的泳装,而且必须配套穿“水靴”或“海滩袜”。

这就是“水靴”,想让它保持脚丫子干燥是不可能的,这双鞋只会努力帮姑娘收集海水和沙子。

美版《Vogue》杂志曾经信誓旦旦地向读者保证,“眼下最新潮的事情就是穿上一件泳衣到公共场合晃一晃,当局很快就会出台新的法律允许我们这么做。”

然而“当局”对此的回应是在纽约康尼岛组织大规模联合执法,甚至严格限制泳衣裙摆到膝盖的“极限距离”,当地报纸对此大加赞赏,称“纽约不需要大猩猩一样的女人。”

很快就有人曲线救国:一些美国设计师提出应该坚持使用羊毛作为泳衣的材料(就是上面这种),对外谎称羊毛泳衣对皮肤更亲切,而实际上看中的是羊毛面料浸水后忠实勾勒身体的能力。

在美国政府的重压下,一些服装公司参透了历史的车轮,并立志要让露大腿这件事在美国合法化。这就是二十世纪20年代,美国各地都有的(野鸡)选美热潮。

虽然没有一个姑娘能从这种选美比赛中羽化成明星,但是她们的大白腿让全美人民达到了工农商空前团结——

姑娘们不停以身试法,在着装警示牌下宽衣解带。(警告牌写着:法律要求你穿着全身泳装。)

时尚杂志纷纷刊登最新的泳装设计,并刊登大幅广告。曾经预言失败的《Vogue》杂志在20年代中期再次鼓励读者:露出大腿的泳衣一定是八九点钟的太阳。

这场泳衣战争最终在30年代慢慢落幕,一方面警方不再以着装法规强制执法,另一方面,新的地方法规也慢慢放开了要求,很快,男人也可以穿裤衩游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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