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被告贾小兰曾签署了一份《小观园司股东投资协议》,约定贾小兰出资910万元,但以未来一段时间实际打入公司账户金额确定最终股权,并在市场监督局办理变更股权事宜。后贾小兰实际出资500万元,在小观园建材公司登记的股权为38.5%。
后小观园公司想被告贾小兰转账100万元,单方备注为100万元,过了两天,又转账了100万元,又单方备注的是“借款备用”。
再后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股权会全体会议,并作出决议:关于公司股东贾小兰借用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处理决定。贾小兰以个人归还银行*款贷**续贷,资金缺口为由,向公司借款贰佰万元,承诺借款期限为7天,到期后拒不还款,并宣称不是借款而是退股金。
根据公司股东协议,本次股东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限期贾小兰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贰佰万元,逾期不归还,视为贾小兰自退撤股200万元。
2. 贾小兰入股金上限从910万元将为710万元,实际入股金从500万元,将为300万元。
3. 贾小兰撤出的股金,将由其余股东依据公司投资协议的有关条款,予以补齐。
二、法院判决:不是借款而是退股金
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向*款贷**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 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即交付欠款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小观园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被告贾小兰的事实,被告也自认收到了该转账,但双方就该笔转账的性质存在争议,即是否存在借贷合意,200万元转账是借款还是退股金,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小观园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其主张该笔转账为借款,主要依据为向被告转账时备注的“借款备用”。
被告贾小兰不但提交了股东会决议的证据,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虽然原告转款时备注的是“借款备用”,而收款方贾小兰银行流水交易摘要为“零售汇入汇款”。
三、律师解读
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原被告之间循环往复,在贾小兰证明其主张后,小观园公司并未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交其他证据,应当承担举证的法律后果。
此外,原告小观园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性公司,如借款给个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并遵守相关财务账目规定,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在公司内部的流转程序,财务账目中也没有相关凭证。
另根据股东会决议,即便最初转账的200万元为借款,但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如贾小兰未归还则视为自动撤股200万元,即小观园公司内部其实已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及后续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认定和决议。
故此,法院就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主张。
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指出,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于一笔款项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的问题时常犹豫不决,同时,还款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退股款”也存在变动的可能。然而,经过此次诉讼,至少在未来此类问题将不再发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