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行政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当事人证明证据关联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黄某申请工伤纠纷监督案
【要 旨】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做实行政检察,不断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去徐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经鉴定,黄某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为工伤。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依法会见当事人,并着重就公章是否由该公司使用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查明黄某等人所持投标文件中所盖公司印章虽与工商部门存档印模不一致,但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曾使用过该印章。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可以证明该印章为该公司所有,黄某前往投标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改判。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与黄某达成和解,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补偿金。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具体化,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监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使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维护了宪法尊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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