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问题一直就不是传统会计和税务的关注重点,但是又是办企业普通人和投资人难以回避的问题,最近有人咨询这一块税务处理,就做了一个有关的税收政策梳理,一起分享。
几经修补,目前最大的有关个人持股的文件应该是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6章32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以前一些零星出台的相关文件。我们一起以这个办法为主线,梳理并解读一下有关政策。
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性**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解读:开篇明义,直接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股权转让范围,涵盖了所有常见的形式,说直白一点,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不论这个股权转移的目的,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性**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03月30日又发布的进行强调明确。

政策拓展: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第五条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解读:通过财税〔2015〕41号就明确地看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包括以股权换股权都要缴税,且以评估价为准。主要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特殊性,账面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税务机关也不够专业,需要专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确定。
政策: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解读:确定应纳税所得税为收入减除原值和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既然是收入减原值和合理费用,首先就要确定收入。
政策: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解读:收入包括一切有关的,包括违约金等,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按相关性原则,都应该计入收入。同时,也包括一切形式的,现金,非现金,一句兜底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就兜住了一切。
相对比第四条第二款,“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综合三四七八条,个人股权发生转移,无论如何转移,都要缴税,相关收入都计入收入,费用扣除要合理。

政策: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解读:务机关核定情景。申报明显偏低的,不申报的,不提供资料的,依然用其他兜个底。重点是(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什么是明显偏低, 什么情况是有正当理由什么是无正当理由,一直以来就是企业和一线税务管理稽查争论不休各执一词的难题。这个文件在下面的条款做了明确。
政策: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什么是“明显偏低”。第一项低于净值的。对于拥有几个特殊项目的应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就是这几个特殊项目的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净资产价值。第二项是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第三、四项属于低于同类的。第五项无偿让渡。第六项依然有兜底条款。兜底条款政策情况下是不用的。

政策:办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解读:明显偏低确定了,就要确定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无正当理由了。办法用正列举方法列举了什么是正当理由,不符合正当理由的,就是无正当理由。
小结
总结十一、十二、十三,就是发生股权转让,不能你申报多少就是多少,说申报就申报,不申报税务机关也不管。一些个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的。罗列了一二三四五的情况要核定征收,最容易起争议的是“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那就再明确什么就“正当理由”,也罗列了一二三四五六,你有理由就往里套,不在这里就是无正当理由。
政策拓展:其他有关个人股权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 第一条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第二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案例:
张某转让持有的新三板挂牌A公司股份30000股,每股售价40元每股,该股系张某以每股20元从别处购买,为非原始股。该笔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张某取得收入40x30000=120万,原值:20x30000=60万,印花税过户费不多忽略不计,佣金120x3%=3.6万,张某得净收益120-60-3.6=56.4万。
李某转让持有的B公司新三板挂牌股份30000股,每股价售价21元,该股系李某每股一元取得的原始股,则李某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30000x21=62万,原值30000元,印花税过户费忽略不计,佣金62x3%=1.86万,李某得收益62-3-1.86=57.14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7.14x20%=11.428万元,李某得净收益57.14-11.428=45.712万元。
同样20元差价出售新三板股份,同样的股份数,净收益是不同的。
政策拓展:
三、关于股权激励:《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解读:转增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股权奖励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
这是个人股权转让大的税收政策,符合正当理由的,具体的管理要求还有很多,具体申报,文件准备以及资料报送,真是不做不知道,一做吓一跳,只有专业,才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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