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朴添勤 实习记者 徐徐
庞涛的工作是民事抗诉,他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民事监察处工作,至今办案400多件。他受理的多是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当事人不服的“疑难杂案”。


庞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北京榜样人物
“*过保**班”是欺诈?
2014年,某高校保安刘某用平日省吃俭用积攒的微薄收入报了某司法考试辅导班,期望通过司法考试,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他报的这个所谓的“司考*过保**班”却未能让他如愿。
刘某认为该培训机构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提出诉讼要求退还学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为办好该案,庞涛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以及解读书籍,还数次跑教委和工商局进行全方位咨询了解。
最终认为,刘某告该培训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和欺诈是不成立的,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款是扣除教育成本费用剩余的部分(此案大约扣除学费的一半),该培训机构也确定按此退款了。在双方签订了合同的情形下,刘某全额退款的诉求没有办法得到支持。
但是庞涛又深入思考了许多,他认为 “*过保**班,不过退款”这样的话语,确实容易理解为全额退款。这是否是一种欺诈和虚假宣传?如果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法当中的双倍或三倍惩罚性赔偿?教育培训中的接受培训者能不能适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身份,从而可以用消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解决。 消法当中规定,消费者主要是因生活消费需要从事消费行为的人。但对于越来越多人为了让自己未来生活得更好、为了满足发展需要,参加各类考试培训、技能培训等,产生各种消费。这部分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能不能依据“消法”的规定获得赔偿、受到保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经过思考,他在《检察日报》“我为立法提建议”专栏中发表了《消保法应为教育培训纠纷划清法律边界》一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努力,回应广大考生的关切,让“消法”的利器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