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在清朝1830年,一桩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震惊了整个朝廷。

说的是一天,晋昌人邢杰心生邪念,企图对儿媳妇吴氏施行不轨,却没想到遭到吴氏激烈的反抗。在这场斗争中,吴氏不仅成功逃脱了魔爪,还让那老色鬼公公失去了嘴唇皮。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邢杰竟然将吴氏告上了官府,声称她伤害尊长,触犯了不孝之罪。晋昌的地方官在初审时,竟然判处了吴氏死罪。这一判决,无疑是对正义的极大*渎亵**,让人不禁质疑,这究竟是法律的公正,还是权力的滥用?

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按照清朝的法律,死刑案件需要经过中央三司复审。而这类刑事案件,三司往往会选择回避,直接上交皇帝进行终审。嘉庆皇帝看到这个明显违背人情的判决后,他的思路打开,和晋昌地方官完全不一样。

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嘉庆认为,邢杰蔑视人伦,欲强奸儿媳妇,他们之间的翁媳之义已经断绝,所以不能按照儿媳妇伤害公公的律法治吴氏的罪。况且,吴氏是在突然遭遇公公的*暴强**时,情急之下才咬落公公唇皮,她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和无缘无故冒犯伤害长辈的人性质不一样。

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经过皇帝干涉,朝廷最后判吴氏无罪,邢杰照例流放到乌什叶尔羌等偏远地区为奴。这一判决,无疑是对正义的伸张,也是对封建伦理纲常的一次深刻的反思。

其实在当今的我们看起来非常离谱的事情,在中国旧社会一直都有,而且普遍存在。

在中国汉族传统文化中,扒灰,一直都是被允许的,在古代父权制下。儿子和儿媳都是他的私有财产。

红楼梦里的秦可卿就和公公是这种关系。 杨贵妃和李隆基,也是当时社会现象的一种体现。

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古代孝比天大,农耕社会,靠天吃饭,儿子依靠父辈传授种植经验技术吃饭。想要有活路,有继承权,就必须要孝顺父权,听父亲话。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清朝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方面,它强调尊卑有序,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另一方面,它也试图保护弱者,维护基本的人伦道德。这种矛盾,正是封建社会法制的真实写照。

这个案例也让我们看到了皇权对于法律的影响。当地方官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基本的人情和道德时,皇帝可以通过干涉,改变原本的判决。 这种皇权与法律的关系,既是皇权的体现,也是法律制度的一种补充。

清朝旧案:儿媳被公公羞辱后遭反抗后却反被告上官府判处死罪

它让我们看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局限性,也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光辉。

这是一段历史,也是一面镜子,让我们在反思过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审视现在,思考未来。

故事出自《 久旷大仪》,以下是原文:

清道光十年(1830)安徽巡抚邓廷桢上奏所说:“名分名节,既难两全;而被奸拒奸,总有一失。人生不幸,莫此为甚!”清嘉庆十七年(1812),伊犁将军晋昌奏,有男子邢杰试图强奸儿媳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晋昌依照卑幼伤害尊长之例将邢吴氏拟斩。嘉庆皇帝为此发布上谕,认为此案是邢杰蔑弃伦常,进行强奸之时,“翁媳之义已绝”,邢吴氏身为妇女,突然遭到*暴强**,情急之下,咬掉公公的唇皮,“与无故干犯尊长者迥别”。改判“邢吴氏照律勿论,免治其罪,邢杰照例调发乌什叶尔羌等处为奴”。这实质上是恢复了双向性伦理:如果尊长先行背弃了自己应守的道德,国家也将放弃对他所居地位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