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湖北枝江突现无头、无四肢女尸,凶手是一个放映员

江面异物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许,湖北省枝江县百里洲公社社员陈贻才去长江矶头湾挑水,发现上游约八十公尺的江面上漂浮着一个白色大包裹,当即用竹竿将包打涝上岸,开包一看却是无头无四肢无衣着的女尸躯干。县公安局闻报后立即开展破案工作。

浮尸地点位于百里洲公社西北部长江南岸的肖家堤矶头湾。这里有一个人工筑起的巨大矶头,把河水拥向江中形成大的急流,流速0.8米/秒。从地形分析,矶头上流的漂浮物经过这里,必然要往江中和下游流去,不可能进入矶头湾,因此死尸不是从上游很远处流来的,而是从其他地方移来的。由此判断:沉尸的地点应在发现浮尸处约二百米左右的上游。

为了把尸体找全,取得分析案情和揭露犯罪的证据,县公安局组织了四条木船,八名技术较强的水手、四名潜水员进行打捞。经过十六天的艰苦工作,先后从江底捞起了被肢解成四段的尸体下肢和沉尸用的帆布袋一条、塑料袋两条以及扎袋用的麻绳等物。由于水深流急,尸首头部和上肢可能被江水冲走或被泥沙压盖而没有捞起。

尸体检验报告

尸体躯干和下肢分离,外层用破旧帆布袋,里层用白色塑料袋装着,开口处用机制麻绳绕两围打成死结。塑料袋中还装有一块约十公斤重的毛石。

躯干长66公分,已中度腐败,表皮剥落,多处有绿斑。腋下和会阴部的腋毛和阴毛均大部脱落。腹壁上有妊娠纹。阴部无损伤。头部从第六颈椎上缘断离,创缘整齐。颈前部有十多处长五公分左右的横行线条状较浅窄的切痕。左右上肢在肩关节处分离;两下肢在髋关节处断离,均有利刃切割的浅窄划痕。胸部左乳头下六公分,距中线左4公分处有8.5x3.5公分的新月形创口,将七、八肋肌软骨横形切断,创道通过膈肌,胃前壁达肝左叶下实质中,由右上向左下深达腹腔,全长14公分。腰部第一腰椎处有1.4x0.2公分的纵向棱形刺创,创道深1.4公分。

解剖后,对内脏进行了全面检查。胸腹膈肌左前部有二处棱形刺创。肝左叶中下部有0.5公分的横行创口,深达全层,有淤血。胃大弯前部有二处平行刺创。胃内食物共450克,大部分能辨别,以大米锅巴饭和白菜为主,有少量肥瘦肉、红辣椒皮、茶色黄豆制成的豆豉、腌菜等食物。右肾上部有绿豆大的黄色结石一粒。宫腔内和附件无异常,阴道中有微量人精斑,化验血型为强 A 弱 B 物质。心脏未见异常。双下肢均已腐败隆起,两足皮肤呈全袜套状脱落。断离的大腿长39公分,小腿长37公分,断端骨质上均留有小条形利刃切割的痕迹。

据肋软骨多数已钙化、骨盆结合良好、腰椎体无肥大,结合吐骨联合面变化情况综合分析,死者年龄在30至35岁之间。据躯干和股骨长度推断,身长在1.55米左右。死者发育良好,身体健壮,生育过,血型为" O "型。

死者是谁

找到死者是侦破无名尸案的首要环节。为了迅速查清死者是谁,地区公安处于二月二十五日通报长江两岸有关市、县公安局,要求领导负责,具体部署,以派出所和社镇为单位查清三件事:(一)三月中旬以来失踪的成年妇女及外出的时间、原因、去往地点、有无同行人;(二)沿长江两岸访问群众及常在江面工作的人员,了解中旬以来有无发现漂浮在江面可疑物体;(三)注意发现与躯干分离的尸体头部、上肢、片状血迹以及可能掩埋残尸和杀人碎尸现场。通报发出以后,各县、市很快反映了一些重要情况。百里洲派出所报告:三港大队卫生室医生苏元珍元月中旬失踪,当时认为她外出找对象,但一个多月没有音信,下落不明,有被人杀害的可能。经查明:苏元珍,女,31岁,学生出身,家住枝江县百里洲公社三港大队四生产队;其夫黄先德原系驻四川省九○三厂工人,于一九八一年病故;其生父李光春因小孩多,一九五四年将苏元珍过继给苏友敏做女儿;苏元珍一九七一年与黄先德结婚后,生一女孩名苏玉娥,现年十二岁。苏现与其父和女儿三人生活在一起,家庭和睦,家有瓦房一栋,存款570元。苏一九六九年以来任三港大队医生,为人诚实,群众关系好,但生活作风不够检点。元月十八日下午,苏身带二十元左右现金和少量布、粮票,在家吃过午饭后,对其父说:今晚我给别人打针可能回来晚点。此后,一直没归,下落不明。

根据尸检和调查证实,二月二十三日在长江发现的女尸就是苏元珍,主要依据有:(1)苏31岁,法医鉴定死者年约30至35岁;(2)死者身长推断为1.55米,苏身长1.54米;(3)苏体质健壮,发育良好,无疤、无记与死尸无异;(4)苏生过一女孩,与死者生育过相吻合;(5)苏一九八二年八月因患右肾结石住院八天,与死者右肾结石相同;苏午饭和早餐主要食物与死者肠胃容物在种类、色样等方面完全相同。发现了死者,案情有了大的进展。

侦查员的推断

为了明确侦查方向,找出工作重点,根据尸体检验和调查访问所取得的材料,专案组围绕十个主要问题反复进行分析,初步推断:

一、死者裸体,胸部、腰部有多处刺创,阴道分泌物中有微量人精斑,罪犯作案的目的应是强奸杀人。

二、苏元珍元月十八日12时回家,下午一点四十分吃午饭,三点五分三港小学校长见苏拿着金属针具盒去一队出诊,三点四十分苏同互助大队社员张大秀从一队张光好家出来,沿公路步行15分钟回到卫生室,后在三港大队学校篮球架下与张分别。张大秀回家,苏下落不明。这里人烟稠密,行人众多;苏是多年医生,人人相识,苏同张大秀分手后如到其他地方不可能没有人发现,而且苏没有任何外出迹象和打算。由此断定,苏是四时左右在三港大队卫生室房后和三港小学、大队礼堂之间失踪的。

三、尸体有绿斑多处,阴毛、腋毛脱落,断端附有许多青苔,当时正是严冬季节,死者死亡时间当在半月以前。死者胃内食物450克,呈粥状,遇害时间应在最后进餐的2~3小时之后。失踪的时间就是被害时间。

四、从地形、环境来看,室外没有隐蔽条件,罪犯作案必须在室内进行,第一现场很可能就在三港大队礼堂或周围不远的地方。

五、死者身体强壮,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罪犯劫持作案的可能性较小。苏的群众关系好,只要呼喊相识的人就会应声而来,罪犯只有采取引诱的办法。尸体被肢解成八段以上,很可能是为了便于运载。沉尸所用的帆布袋、化肥袋、麻绳都是当地棉农普遍具备的常用物品,外地人不可能全部取得。抛尸地点选择在水深流急的矶头湾,不十分熟悉当地地理环境是办不到的,这进一步说明凶手是当地人。

六、从死者胸部刺创的宽、深度,解尸没有损伤骨质,断缘上留有几十处刀刃划痕来分析,凶手使用的工具是比较轻、很锋利、只能切不能砍的双刃刺器。解尸选择的部位均系关节,刀痕方向一致,杀人、解尸使用的是一种工具;装尸袋子的扎口打结方法一致,凶手是一个人的可能性大。当地道路平坦,全尸重量约100市斤,自行车运载完全可能。

七、卫生室门锁只有苏元珍才能打开,为什么她被害后金属针具盒被放进了卫生室呢?苏有一串钥匙随身装在衣兜里,是凶手作案后,从死者身上取得钥匙乘夜深人静时打开卫生室大门,将针具盒放进诊箱再锁上大门,有意制造了苏回到医务室的假象。

给凶手画像

通过全面分析,专案组一致认为杀人第一现场就在三港大队,决定以三港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这个大队是新和管理区所在地,有五个生产队,主产棉花,经济富裕,地势平坦,公路纵横,但多年来治安秩序不够好,社情比较复杂。重点范围确定以后,专案组制定了五项措施:

1.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摆疑点,谈看法,广泛获取线索。

2.围绕死者,进一步查清三个问题:①思想表现、经济情况;②失踪前的活动情况,接触过哪些人员?有否异常?③近一段时间生活作风有什么问题?

3.在距抛尸处二十华里内,组织积极分子和发动群众清查粪池、粪堆、牛栏、厕所、涵洞、堰塘、水井、土堆等可能掩埋尸首或残肢的地方,注意发现杀人和隐尸的第一现场。

4。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帆布袋的使用面、制作工艺,通过知情群众辨认装尸块的帆布袋,以物找罪犯。

5.按五个条件确定重点嫌疑人:①为人蛮横、有流氓行为和可能进行流氓活动,身体健壮、有一定社会知识的男性成年人;②有双刃*首匕**、自行车、帆布袋、麻绳或者可能取得这些物品的;③事后反常,有可疑迹象的;④与死者相识,对三港大队和沉尸地点的地理环境很熟悉而又可能作案的;⑤元月十八日下午和深夜去向不明的。以五条标准作出嫌疑分子升降与否的结论。

以物找人查凶手

专案组在三港大队逐户逐人反复访问群众三千余次,根据群众提供的二百多条线索,排出了二十五个重点人。但经过调查,一一作了否定。

专案组的人员还背着捞起的帆布袋,找知情群众进一步辨认。一队社员龚 xx 看到摆出来的几条帆布袋,指着装过死尸的袋子说:"这个袋子我肯定看到过,粗针大线的补巴,很象隔壁张光好的母亲缝的。"大队礼堂是侦查的重点地方,接着,先后有八名社员证实当天下午四时至五时左右大队电影放映员张光好到过礼堂。张的爱人杨尚兰也证实:苏元珍到她家给老人打针,三点多钟结束,苏同张大秀走了不一会,其夫从后门骑车出门了,一小时后才回家。这些新的发现,使破案工作有了重大进展,专案组围绕张光好展开了重点调查。

张光好,男,三十五岁,初中文化,住三港大队一生产队,家有妻子和小孩共五人。张一九七三年任大队电工,一九八二年以来任电影放映员。为人凶残,蛮不讲理。随着工作的深入,张的嫌疑逐步上升,主要根据有:

1.有引诱死者上钩的条件。从元月十六日起,苏给张父治病,每天注射针剂三次,都是张用自行车殷勤接送的。元月初,大队妇联主任向苏说,张有电影画报,想弄几张。苏爱看电影,也很想看电影画报。张平时以试片为名,锁上礼堂门为二、三要好者放映。以上条件,张择其中一条就能将死者诱入礼堂。

2.编造谎言,故弄玄虚。张多次向专案组讲述:元月十八*他日**父亲病危,每半小时小便一次,他不能离开,整天没有出门,并将死者最后一次在其家打针结束时间推后一小时。但经过向社员反复查证,事情根本不是这样。有的社员反映,十八日下午四时左右看见张从三港礼堂院子开门出来,当时苏和张大秀在礼堂和学校之间的篮球架下讲话。有的证实下午四时左右,目睹张由礼堂南侧大门进入礼堂,苏随后也进入了礼堂。下午五时左右,在距礼堂八十多米处,有人碰到张骑自行车从礼堂方向驶来,往一队方向去了,好似很着急的样子。还有一个社员领孩子看病,走在离礼堂180公尺的配电房时,张从后面骑车过来,问张:"苏在不在你家。"张说:"我吃过早饭就出门,一天不在家,不知道。"这时为下午五时左右。张诡称其父病危没有外出,不过是蒙骗别人的谎言。

3.张生在三港,对当地地理环境和肖家堤矶头湾水深流急的情况十分熟悉。

4.有作案工具。一九八二年八月八日,联群大队青年杨 x 在三港礼堂看电影,与苏元珍的胞弟苏 xx 因口角发生殴斗,第二天张向大队民兵连长等人说:"昨天打架我还拣了一把刀子的。"经查,联群一队综合厂一工人于八二年六月在砂轮机上给杨 x 磨过一把双刃*首匕**,长宽与杀人凶器相似。经杨 x 证实这把*首匕**是那次在三港看电影丢了的。5.死者阴道分泌物经化验有 B 型物质,张的唾液、毛发、血液化验为 B 型,在张的皮鞋尖部、腰缝发现有微量血痕。6.情绪反常。张以前省吃俭用,公安人员到三港以后,张多次在城关饭店大吃大喝,每一次花几元至十多元不等。发案后,群众讲到苏失踪的问题时,张颜面发红,说话前言不搭后语,有意回避公安人员。张还利用各种手段和关系打听专案组动向,进行反侦查活动。7.大队礼堂只有张光好才有全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下午在礼堂作案,晚上碎尸、沉尸,都具备条件。

发现了" O "型血

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了解到张光好和苏元珍进过礼堂,在清查中又发现木椅上有多处血迹,于是,确定第一现场在三港礼堂。为了进一步获取痕迹物证,于三月二十八日进行了全面勘查。

由于是放映场地,又打扫过卫生,加上地面潮湿,血迹可能被破坏,但为了千方百计地获取痕迹物证,首先对每一张条椅的每个座位的每一块木头正反两方面一一检查。在二十八排十六、十八、二十号座位三块横条木和靠背上沿有擦拭过的片状血迹,为" O "型。座位下面有25x27公分的紫色斑块,属人血,血型亦为" O "型,与二十八排木椅上的血迹位置相吻合,血型一致,与苏元珍血型相同。

凶犯落网

经过大量调查,获得了张光好作案的确凿证据。大家一致认为破案的时机已经成熟,决定公开逮捕。在审讯室里,张光好在无可抵赖的罪证面前供称:"元月十八日下午三时后,苏元珍来我家给我父亲打针。她走了一会儿,我从后门骑自行车先到礼堂,开门拿了《牧马人》的电影宣传画贴在礼堂门口墙上。我转身进礼堂时,苏跟着进来要画报。我随手关上了门,提出和她发生两性关系,她不干。我拉了她几下,她骂我,我就用拳头往她太阳穴猛击几下,将她打昏在地上。我很快关了门窗,拉下窗帘,把她抱在28排的椅子上,解开衣服、裤子与她发生了关系。结束后,她哼了几声,还没有苏醒。我怕她报案,弄得我身败名裂,就决心把她干掉。我便从放映台抽屉取出去年捡的双刃*首匕**往她的胸部捅了两刀,见她死了,就锁门出去,骑自行车回家。晚上,大约8时左右,我在厨房里拿了旧帆布袋,绑在自行车上。当时发现椅子上有比饭碗大一点的一块血迹,用抹布擦了一遍,就连同带血的抹布、*首匕**和苏的针具盒装进袋子里。穿田间小路,到了肖家堤矶头湾。站在河边,先割掉苏的头部,顺手甩到江里,又割掉上肢,装进化肥袋,放了三块大毛石沉入江中,将下肢分成四段装入化肥袋,也放了二块毛石甩入急流。躯干先装进化肥袋,外面套上帆布袋,捆了一块大毛石,抱着踏水走到齐大腿深的地方丢入长江。从死者衣袋内掏出钥匙一串,然后将衣服装进一麻袋,放入约20多斤粗砂丢入急流中,手表、*首匕**甩入长江。在江边洗了自行车和皮鞋,抄小道回到卫生室,打开门锁,把针具盒放在出诊箱中,锁好门。回家已深夜十一点四十分,洗拭过作案穿的衣服、皮鞋就睡觉了。次日,管理区在礼堂开干部会,我很早去礼堂检查有无痕迹,用废纸又擦拭了木椅和地面。"张所供事实与案情完全相符,这个狡猾的罪犯终于落入了人民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