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以现金方式向李某拟设立的建材公司投资50万元,投资年限为二年,投资期间李某须保证王某每季按出资额获得20%的红利,王某不承担建材公司的亏损及债务,也不参与建材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期限届满后返还投资款。”王某于当日向李某转账50万元,被告李某当场向王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投资款50万元整,收款人李某。”之后,被告李某依法成立了建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采石制沙、建筑石材销售等。但投资期届满后,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按投资协议给付相关款项,被告李某主张建材公司经营亏损,王某作为投资人也应承担亏损,投资协议中王某不承担亏损及债务的约定应为无效,并据此拒绝支付。原告王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的投资协议,符合名为投资实属借贷的法律特征,判决被告李某还本付息。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书》,法院最终却认定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其实,这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提供资金方一方面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要求“保本付利”,另一方面又想通过投资的方式确保高额回报的正当性。但投资与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借贷是指借款人向*款贷**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要界定某一个行为的性质是投资性质抑或是借贷,应重点根据两者的区别来判断。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而借贷的特点在于,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而不问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借款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本案中,虽然《投资协议书》从标题到结尾的文字表述均为投资而非借贷,但《投资协议书》中关于王某的投资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而与李某的盈利状况无关,以及回报给付的方式为固定期限等约定来看,王某投入的资金并非与李某共享收益,也不承担任何亏损的风险,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属借贷”。当然,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情况,可能远远比本案复杂。要判定是投资还是借贷,必须要结合相关证据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方能作出正确判断。
律师提醒: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方往往以投资分配较高红利来吸引潜在的投资者,但投资者需承担市场投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如约定“固定回报、不担风险”,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最新规定:其收益不得同期*款贷**利率的四倍。因此无论是借贷还是投资,均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