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工期压缩标准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罚款多少)

建设单位压缩工期合法吗,工程工期压缩如何计算

1.《福建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09)》38.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如何认定,能否申请鉴定工期?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合理工期的确定一般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定额工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类似类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是没有考虑不同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定额工期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合理工期一般短于定额工期。

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在当事人对合理工期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司法鉴定对定额工期进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定额工期,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关于压缩工期幅度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一般来说,压缩的工期幅度最多不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1]1号)第六条规定,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工期,应以定额工期为基础,并在以下规定范围内调整,超出以下规定的,即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8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10%。2、8层以上12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20%。3、12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30%。4、合同工期确需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须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京建发〔2015〕36号)第二条规定,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第4条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5.《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5〕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工期和定额工期。拟定的招标工期可以小于定额工期,但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6.《江苏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6]740号)第六条规定,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如压缩工期,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⒛ 14年)规定执行,费率为0.5%~2%。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经过专家认证。

7.《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第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

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5〕4号)第7条规定,招标人确定的招标工期不宜低于定额工期的80%,低于定额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

9.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函建字[2017]416号)第二条规定,招标人确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

10.山东省济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1】5号)第二条规定,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不含)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抢工措施费可按税前工程造价比例计取,不宜超过工程造价的3%。

11.山东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8号第三条规定,招标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70%(不含),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85%(不含)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费。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不宜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