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额*款贷**公司的*款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由于小额*款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以,小额*款贷**公司的*款贷**利率上限与商业银行一致,均为年利率24%。该利率上限目前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即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22号)
2.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款贷**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五、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款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看案例: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月利率为2%是否合法有效。第一,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及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王某在涉案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认可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王某与W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W小贷公司已向王某履行款项出借义务,王某未按约定及时偿还相应款项,W小贷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款贷**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W小贷公司属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款贷**公司,涉案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计算标准,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定。而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主张利率不超过24%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涉案款项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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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2)粤01民终3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