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初步创业,想凭着自己的闯劲,总能做出一番事业,仿佛遍地都是黄金,只要努力了,总是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笔者在前几期的文章里面,重点阐述了“天道酬勤”的辩证看法,如果不注意不讲究方式方法,方向错了,越努力,离成功也就越远。

那么,在经商创业的初步阶段,应该要掌握哪些基础的法律常识呢。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友友们解惑,也欢迎大家一同交流,共同成长。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原则。
这是有效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本界限,即有限清偿责任,指的是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企业资金不够偿还公司债务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责任。简而言之,我们个人欠钱负债,是以个人全部财力即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权人。但如果是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当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时,其债务并不自然转嫁到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的头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3条 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如果我们选择以公司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而不是个人,就可以有效避免债务追溯到个人全部财产,可以有效增强创业过程中的抗风险能力,降低创业的资金风险。
2.认缴出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29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简言之,认缴就是承诺,相当于你欠本金不还利息而已。你认缴5万,你的责任就是给公司付5万;你认缴1000万,你的责任就是给公司掏1000万。如果 公司破产无法偿还债权人钱时,你只需对你认缴的数额5万或者1000万负责,只要你足额缴纳了认缴的5万或者1000元,公司的债务并不必然连累到股东个人。但分红时,分红资金一般是按实缴比例计算,也可以由股东之间进行约定。这是《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享有股东权益,即使股东认缴数额较大的注册资本,但是并未实缴,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法律又规定股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民法典的上述条文已经有明确规定。
简单来说,个体工商户是非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的,而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股东。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视为民事主体或当事人,但是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因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情形或国家另有规定承担独立责任,或作为登记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故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要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债务必然追溯到经营者个人。
所以,综合上面的情况来看,如果在创业之初,不注册主体或者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开始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是存在极大风险的,相比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创业风险和资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