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观点】
x市x医院作为三级医院,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诊疗经验与临床应变能力,但在孙某某的生产过程中,x市x医院医生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止血措施,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导致孙某某子宫的全部切除。剥夺了孙某某做母亲的权利。孙某某一家怀着一颗对新生命。由于x市x医院的过错,不但给孙某某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孙某某本人及其家属造成精神伤害。

【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引产经过。原告住院治疗的症状及体征等基本情况:原告因停经37周、产道流水9小时于2018年1月8日来x市x医院产科就诊,给查体、超声、采血等检查,门诊诊断:“重度子痫前期,胎死宫内,胎膜早破”,收住院。
入院后边检查边观察产程及生命体征,入院诊断:“胎死宫内,子痫前期,胎膜早破,羊水过少,37周妊娠”给与解痉降压、持续心电监护、备血等治疗,与病人及家属交待病情表示知情服从治疗并签字,患者委托其丈夫为其住院期间代理人签署委托书。
于1月8日17:39宫口开全后足先露牵引娩一死女婴,检查死婴外观无畸形,胎盘胎膜顺利娩出,产后宫缩欠佳,出血300ml,给与宫底肌注缩宫素20U、静脉点滴20U,查宫颈无明显裂伤,产道左侧沟裂伤长度约3cm,给与缝合止血。
2、产后出血。产后血压159/110mmhg,每15分钟按压一次宫底,至19点又出血约200ml,给与卡前列素氨丁三醇250ug肌注,复查血常规:红细胞3.44*10~12/L,血红蛋白102g/L,中性粒细胞4.72*10~12/L,血小板计数38*10~9/L,血小板分布宽度17.20%,血小板比积14.00%。持续面罩吸氧,开放静脉通路,给预备血浓缩红细胞、冻干血浆。
至20点仍有产道多量流血,病人述全身乏力,值班医师立即启动产科急救快速反应团队,听班上级医师、产科主任等快速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同时请重症医学科会诊,病人病情进展快,随即血压测不到。边抢救于20:30转入ICU,诊断:“产后大出血,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代谢性酸中毒,重度子痫前期”。
通知病危,由孟院长亲临现场指挥组织抢救,给予止血、输液、输血、吸氧等,仍持续产道流血,考虑产妇系一胎死胎有生育要求,紧急请上级医院产科专家会诊参与救治,继续给予宫缩药、按摩、宫腔填塞、卵圆钳钳夹宫颈等各种方法止血,效果不佳,持续产道流血。

3、子宫切除。与家属交代病情,为挽救患者生命,家属同意剖腹探查术必要时切除子宫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对切除子宫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知情。于2018年1月9日1点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由多学科专家及麻醉师团队监护生命体征并指导输血输液等。
术中见子宫软给予子宫压迫缝扎等试图保住子宫,但因病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见针眼处广泛渗血,病人血压不稳定甚至测不到,为挽救患者生命多学科专家--产科、妇科、ICU、输血科、麻醉科等医师紧急讨论决定:切子宫保生命,产道原裂伤缝合处也持续渗血,由外科专家给予缝扎。
手术中也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有签字。术前输血浓红10U、冰冻血浆2000毫升、冷沉淀20U,术中输浓红22U、血浆1640毫升,术后输浓红2U、血浆1200毫升。术后转入ICU给予生命支持治疗,逐渐好转,稳定后于2018年1月15日转入产科普通病房。
转入诊断:“产后大出血,子宫切除术后,肺部感染,胎死宫内引产术后,重度子痫前期,37周妊娠”,给予防治感染、换药、预防并发症等治疗,生命体征平稳,肝肾功等恢复正常。于2018年1月28日出院。出院后嘱其注意休息、合理营养、注意血压、血糖变化,六周产科门诊复诊。
4、无医疗过失及过错。整个治疗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诊疗规范执行从原告病档所体现的诊疗过程来看,答辩人医师从接诊、入院后病人处理、补液、抗休克、输血等过程都是严格依照诊疗规范进行的。
手术及术后处理得当。针对原告的病情入院诊断有理有据;原告在入院后进行的一系列治疗及抢救工作均及时完成,未延误治疗。自原告出现大出血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已尽努力,包括向x医附院聘请知名妇产专家现场参与抢救等措施。
虽然出现切除子宫的后果,但是目的是为了抢救原告的生命不得不采取的措施。综上所述:整个诊疗过程中,处理正确、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孙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子宫全切术后构成七级伤残。依据现有材料,被告x市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某子宫切除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40%责任,向原告孙某某支付赔偿款共计220305.43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