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是否应该存在 (沉默权粤语)

“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而又要鼓励犯罪嫌疑人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即采取‘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论中国刑诉法与国际准则接轨》

从来没有一项司法规则,会像“沉默权”规则那样,在国际司法界中备受争议而又戏剧性。早在20多年前,在世界上最早创立了 “沉默权”的国家一一英国,由于受到爱尔兰共和军恐怖主义组织的频频袭击,便不得不开始去正视和考虑这样的一个问题:“沉默权”, 是否应该修改了?于是,在英国,一项名为“有限沉默权”的刑诉司法新规则,便终于应运而生。什么是“有限沉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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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爱尔兰共和军游击队策划的无日无休的汽车*弹炸**、街头枪战、绑架*杀暗**、残害无辜等*行暴**,却实在也为全人类的文明所不容.恐怖主义是对全人类生命和良心的藐视!恐怖主义是对全世界秩序与和平的挑战!于是, 近十余年来,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钟摆,便从历来的偏向“保护公民权利”的那一边,开始 反过来,向有利于“打击犯罪”的那一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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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英国政府就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理由,通过了一项《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重大的限制。例如:假若在嫌疑人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又或者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他又不肯解释原因时,法庭都可以据此法令,而作出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推断。

“一国两法”?此《法令》一出,全英国马上出现一片激烈反对的声浪。当时,人们曾普遍担心,“限制沉默权”会导致警察*力暴**的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增多.但在恐怖主义分子一 片激烈的枪声、爆炸声中,慢慢地,支持“有限沉默权”的呼声便终于占了上风。199411月,英国议会,这个一贯以保守著称的立法机构,终于毅然决定对英国发明的沉默权规 则,进行一次颇具现实性的改革。当时英国上议院曾 以大比数票数通过了一部《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律,把《刑事证据法》中关于限制沉默权的4条条文,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明列在它的第3437条中.对此举热烈欢呼的,自然是英国广大的司法警员,还有许多蒙受过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惨祸的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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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打那以后开始,欢呼过后,英国的警察、法官们便要比别国的同行们多了一点麻烦, 即:当他们一方面要“依法”向被告人宣读“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 要“依法”向被告人说明一一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你“保持沉默”便即是有罪。

英国对沉默权规则的这一重大改革,不可避免地在国际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广泛 的批评。许多法学家批评它转移了举证责任,损害了 “无罪推定”的*权人**原则,并批评它容 易导致警察权力、*力暴**的滥用等等,有的法学家更悲愤地说:“沉默权这一古老的文明,将被消灭于曾诞生了它的那个国家! ”而这时候,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更是趁机起哄,把英国政府告到了欧洲*权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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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8日,欧洲*权人**法院接到了一宗英国人默里诉英国政府的上诉案.上诉人默里称:北爱尔兰地区法院依照英国那部限制沉默权的“恶法”,对他被拘捕审讯期间“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有罪的推论和判决,是对《欧洲*权人**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明显的违反和侵犯。

欧洲*权人**法院本来对英国的“限制沉默权”也颇有微词,但出于审慎的考虑,却也不愿 公开站出来对这一项改革说三道四。经过激 烈的争议,欧洲*权人**法院十二名*法大**官最后以7 : 5的多数票作出了一项巧妙的裁决,判决书说:即使英国法官对嫌疑人的沉默作出了 “不利的推断”,也并不构成对《欧洲*权人**公约》 第6条一一 “保证被告人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 一一的侵犯.“默里诉英国” 一案,就此被连消带打地驳回.

尽管世人对欧洲*权人**法院的判决批评为“模棱两可”,但“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 万重山!”至此,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改革,看来是已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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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英国这边才刚刚风平浪静,而美国那边,“沉默权”问题却又风云再起。风波的源头,来自于一宗著名的“迪克森诉合众国案”。

查尔斯・迪克森是一个银行抢劫犯。1997年,他经不起几个损友的诱惑,参与了持械 抢劫弗吉尼亚州的一家银行.但他的运气却是糟透了,才一动手,便被警察发现,接下来便 是被缴械、被一副冰冷的*铐手**戴上了手腕,懊悔不已的迪克森,在警察还未来得及宣读他的 权利时,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对警察作了坦白认罪并供出同伙。后来,根据他的口供, 在县法庭上,他被判处一项盗窃罪和三项非法使用枪支罪.如果4项罪名都成立的话,那么, 这个倒霉蛋蹲大牢的日子,预计最少不会低于20年。

但此时,麻烦出现了.这麻烦就出在:拘捕了迪克森的那位联邦探 员,事实上,是从未有对迪克森宣读过他的权利,即依足程序告知他那条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一一 “你有权保持沉默”!先是一个律师找到了迪克森.然后,迪克森听到了一堂有关“沉默权”的普法教育课. 再然后,迪克森也如30多年前的米兰达那样地蹦了起来,狂叫:“告那家伙”!

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庭很不情愿地受理了这宗似曾相识的上诉案。案情一清二楚,答 案一目了然,有大名鼎鼎的“米兰达案”的经典判例在上,任何美国法官,不管你高兴不高 兴,你所能做的事,都只能是不假思索地遵循先例,把迪克森宣布无罪释放.

但弗州的法官们是心有不甘:历年来在美国,像此类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仅仅是因为 警察在执法时犯了一点点无伤大雅的小错,仅仅是因走错了一小步程序,便要让那些罪证确 凿甚至是恶贯满盈的罪犯们逍遥法外?于是,心怀怨愤的弗州法官,便一脚把皮球踢给了联邦第四巡回法庭。而不出所料,第四巡回法庭的判决,便果然是严厉地、毫不客气地给了迪克森当头一棒!巡回法庭的判决书说: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被告人出于自愿的坦白,可以在审判中果用为对其证罪的证据,即使是未向被告人告知他们的权利”。据此法令,驳回迪克森的上诉:警员无错!迪克森还是有罪!还是该被投入谩长的牢狱!

原来,鲜为人知的是:在美国,居然还有这样一部与“沉默权”相反的法律!1968年,也就是在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刚刚确立两年后不久,美国国会参众 两院又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上述巡回法庭援引过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又简称为3501 法)。该《法令》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警员在执法的时候,即使没有 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米兰达警告”,法律也允许警察有权要求疑犯自动坦白罪行。

尽管在美国,这一把有利于警员的尚方宝剑尘封已久,亦几乎从来都不曾有人去认真舞 动过,但出于对“沉默权”规则放纵了不少罪犯的看不顺眼,联邦第四巡回法庭的法官们, 便决心要重新擦亮这把宝剑,并打算趁机拿迪克森来开刀.他们斩钉截铁地宣称:由于该《法 令》的制定时间在“米黄达规则”之后,所以:依照惯例,可以认为一一这一法律已经取代 了 “米兰达规则”。换言之,“米兰达规则” 一一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说法,早就已经失效、过时、下课了!法庭的判决一出,美国一片哗然.许多民众是暴跳如雷,而许多警察却是在热烈欢呼。而迪克森却是别无选择,不是鱼死,就是网破!于是,官司便不可避免地打到 了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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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界,一场对“沉默权”规则史无前例的大挑战终于开始了.2000626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时,联邦最高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终身 *法大**官,在全球刑事司法界和民权组织的屏息注视下,开庭审理了沸沸扬扬的“迪克森” 一案.

美国司法的“九头鸟”,当日,又一次,成为了举世瞩目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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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开庭的时候,当年制定了那条家喻户晓的“米兰达规则”的沃伦*法大**官已经作古, 今日的首席*法大**官、“九头之头”的宝座,已换了威廉伦奎斯特来坐.伦奎斯特此人一贯 以保守而著称,在其数十年的法槌生涯中,曾无数次地对“沉默权”提出过杀气腾腾的批评。 这次,“米兰达规则”的命运落在他的手里,规则是否会重新改写?对迪克森这个倒霉蛋的命运,此时已根本没人有空去理会了.美国人最关心的是:伦 奎斯特*法大**官,是否会趁机抡起3501法的尚方宝剑,去废掉“米兰达规则”的武功?!

戏剧性的一刻,终于在傍晚时分出现一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 ”首席*法大**官伦奎斯特在宣布判决前,出乎所有人意料地,慷慨激昂地高声宣读了这一举 世闻名的规则.然后,他用所有人都深感意外的语调继续强调道:“30多年前,由沃伦大 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植根于美国宪 法之中,因此,不能为国会立法所废弃或取代……”他语重心长地接着指出:“米兰达规则,已成为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而已深深地铭 记在警察的日常生活中……联邦最高法院借此案例(迪克森案)再次旗帜鲜明地表示:保护 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对于美国法律和美国生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

最后,他庄严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以7: 2的悬殊票决,坚持那条具里程碑 意义的规则.即再一次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对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许多美国的民众,当场爆发出一阵阵巨大的欢呼!而许多美国的警员,却长长地、重重地叹了一口气.私下里,“全美警察协会”对此判决表示愤怒和失望!而公开场合,联邦总检察长、前 司法部长雷诺女士则表示:对此判决保障了美国一项优良的司法传统而感到高兴。

或许,还是前纽约警察总监帕特里克-默菲说的一句话最有风度而又最耐人寻味。他说: “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当警察,是我们特殊的荣幸”.而这句外交辞令背后的潜台词,却分明 在无可奈何地叹息:在美国,警察这份工,真的不易混!不管怎么样,“沉默权”在美国的命运,终于是“有惊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