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规定 (不同工资每月扣的专项扣除)

不同扣除方式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总结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处理全面总结

2024-2-21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该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有的可以据实扣除,有的限额内扣除,有的不得扣除,有的可以加计扣除,总之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要全面核查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进行税务处理。另外,有的可能资本化,有的费用化,同时要结合正确的会计处理后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正值汇算清缴期间,我把企业涉及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项目全面梳理一下,供大家在2023年度汇缴清缴时参照适用。

一、据实扣除:

企业的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而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属于特别规定,并非完全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有其特殊性。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 国税函〔2009〕3号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循实际支付的原则,同时必须在次年汇缴前实际支付,才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支付时间超过6月1日后,只能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了。因此,企业支付工资的时间影响税前扣除的年度。

二、限额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有性质的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未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可以据实扣除;如果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的,则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不得扣除:

根据《 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 离退休人员 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1、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永久性差异)

2、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扣缴个税部分的工资不得扣除。(时间性差异)

3、企业仅计提,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时间性差异)

四、加计扣除:

(1)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 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足额缴纳 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 银行等金融机构 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 基本设施

(2)研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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