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犯什么罪 (使用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无意提供银行卡涉及犯罪,给别人提供银行卡合法吗

3月6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国辉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秀文、肖冬辉、陈海浪六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分别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案情简介

刘国辉等4人怎么也没想到,因为一时的贪念,向他人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身陷囹圄。

2022年4月的某一天,刘国辉经人介绍,先后两次共把五张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网银APP等账号及支付密码提供给陌生人,约定只要有人把钱转到银行卡内,就根据进账资金的3%给其好处费。

经查,刘国辉所提供的账户先后进账达43万余元,涉及受害人7名,刘国辉共收取好处费19800元。

无独有偶唐秀文也经人介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走账”,获利5100元。

同年4月,肖冬辉、陈海浪也分别在网络上看到“网络兼职”信息,添加招聘方微信后,为对方提供银行卡、网银APP及刷脸验证等信息用以对方“跑分”或刷“流水”,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经过刘国辉等4人提供账号进账金额最高达61万余元,最少也有36万余元,受害人数多达20余人。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查清事实,认为刘国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网上银行APP等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庭审过程中,刘国辉提出其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法庭也进行详细查证,认为刘国辉第一次所借出银行卡被冻结之后,又继续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诈骗,结合他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方面的有罪供述,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后,还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等帮助,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判处刘国辉犯诈骗罪。

而肖冬辉、唐秀文、陈海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卡、身份证等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后语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为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轻信“网络兼职”等不实信息,不贪图小利,不出售、出借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等。

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他们的“帮凶”,不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上林法院

图文:周群、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