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财经大学三年级的女大学生董靓靓在图书馆内自习时,发现包内有疑似精液的不明液体,遂至校保卫处查看监控,发现一男子拿走其包,后又放回原位。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监控上出现的是该校大四学生李东强。李东强被抓获后供述:他见董靓靓面容姣好,遂产生用董靓靓的包进行手淫的想法,为寻求刺激,5月28日趁董靓靓离开座位之际,拿董靓靓的包至图书馆五楼厕所内,对着该包手淫并射精在包内,后将该包放回董靓靓座位旁。
【案件评析】
该案中,李东强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行为的定义,是争议的焦点,值得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猥亵行为未作具体认定,但根据执法实践,同时结合社会一般认知,当前治安管理中对猥亵行为的认定基本为:“以满足性欲或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其中所列举的一系列具体行为均为与被侵害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行为。
但实际上,若简单将身体直接接触理解为认定猥亵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则不全面。猥亵,是指侵犯女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猥亵行为可以指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指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如强迫观看他人手淫),即,在刑法中对猥亵的行为认定并非以身体直接接触为必须。
据此,猥亵行为在狭义上,表现为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但广义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的一切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从而更为适应当前治安管理现状和需求。
综合该案,违法嫌疑人李东强主观上承认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客观上射精在他人包内,引起被侵害人董靓靓的性厌恶感,侵犯了董靓靓的人格尊严和性羞耻心。虽然在危害结果的表现上相较于典型的猥亵行为,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延迟性,但在违法目的以及对董靓靓造成的实害结果上来看,仍然符合猥亵行为的基本概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东强的违法行为为猥亵行为。
【典型意义】
当前,猥亵行为的表现形式较法律制定时已呈现多样化趋势,对猥亵行为的单一具体形式列举已经不能满足当下需求。对类似本案中形式特殊的非典型猥亵行为的认定,如能在法律条文允许的框架下适当使用目的解释、扩大解释,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结合主观恶意、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进行综合认定,将更有利于类似违法行为的打击工作,从而更有效保障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