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吉0721刑初50号
法院认为:自诉人辛某控告被告人冯四海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
第一,辛某对于强奸过程的陈述与被告人冯四海的供述相矛盾,并且自诉人自己的陈述亦存在矛盾之处。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力暴**和威胁手段迫使自诉人不敢反抗而强行与其发生*行为性**。
第三,本案相关事实不符常理、缺乏逻辑。(1)自诉人与被告人系生意上的好友,案发后,自诉人与被告人尚有经济往来。(2)自诉人报案的起因是由于其向被告人索要5 000元用于治疗妇科疾病,又通过他人恐吓的情况下,仍未达到目的,由于被告人没有满足自诉人的要求,自诉人才选择报案。(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诉人陈述事隔8个月的时间才报案是因为冯四海说你要是跟别人说或者报警就整死你,另外害怕。自诉人发现自己得病后,认为不是好病,且被告人不同意支付医药费,所以才选择报案。如果被告人支付其5 000元,其不会报案。(4)自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诊断书明确诊断为细菌性阴道炎,并不是自诉人所说的性病。作为常识,自诉人应当知道其所患疾病,就是普通常见的妇科疾病,其之所以向被告人提出不是好病,应该认定为是其为达到向被告人索要钱款编造的理由。(5)自诉人与王国生的通话录音只能证明王国生对此案进行过调解,不能证明强奸的事实存在。(6)自诉人与被告人冯四海的通话录音只能证明冯四海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自诉人称自己有妇科炎症,向被告人冯四海要5 000元钱治疗妇科病的费用,冯四海答应给其3 000元钱,不能证明强奸的事实存在。
因此自诉人控告被告人冯四海犯强奸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控告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自诉人因治疗细菌性阴道炎所支付的医疗费,亦不予保护。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经本院 2019年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告人冯四海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辛某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