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原告发现其左侧乳房有肿块,于2021年4月20日到被告处就诊,彩超提示:左侧乳腺低回声不均匀包块,形状不规则,边界不清,门诊医师拟“左乳占位”将原告收住入院。体格检查:体温36.5C,脉搏80次/分,血压120/80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晰,自主体位,步入病房,安静面容,查体合作。入院诊断:左乳占位。

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从病房自行步入电梯,10:40进入手术室,手术进行了6个小时。直到下午5点手术医生才告诉原告家人,原告因麻醉没醒,要进入ICU观察,但因ICU室无病床,就将原告留在手术室内直到晚上10点才转入ICU室。而手术记录记载:手术时长3小时30分,术中出血约100毫升,术后患者昏迷,呼之不应,转入ICU观察。
4月24日22:00,被告又为原告做了皮下血肿清除术,手术记录记载:患者昏迷,呼之不应,手术后一直呈深昏迷状态。为进一步治疗,原告家人于2021年4月28日将原告转入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为:意识模糊、缺血缺氧性脑病、癫痫持续状态、多发性脑梗死等,在该院住院治疗29天,病情未见好转。
2021年5月27日原告转入x第x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癫痫持续状态,多发性脑梗死等,在该院住院治疗20天,病情仍未见好转。无奈,原告家人于2021年6月16日又将原告转入sh医院治疗15天。该院诊断:患者昏迷,呼唤不睁眼,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建议原告回当地做高压氧治疗。
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入住xx医院,该院诊断原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继发性癫痫、肺部感染等,该院为原告进行高压氧、中医针灸、康复理疗等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42天,病情虽有所好转,但仍卧床不起,不能行走。出院医嘱为:加强护理,外院继续康复治疗。

【患方观点】
1、被告在为原告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导致原告脑部因缺血缺氧形成脑部病变。
2、被告违反诊疗规范,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手术出血过多、止血不充分、又进行二次止血术,低血容量性休克,抢救不及时、导致凝血异常、酸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致昏迷。
3、手术记录不真实,被告为原告实际手术时间为6小时,而手术记录中却记载为3小时30分,且未如实记录术中出血原因及出血量、救治措施及病情变化、未如实向原告家属告知。如按照被告手术记录中记载的术中出血量仅为100毫升,就不会导致原告大脑因缺血缺氧受损伤。
4、抢救措施不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形成。结合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被告认为原告目前的情况是因为被告在手术中发生的危险,与被告诊疗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尽到了诊疗的责任,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原因。患者宋某玲,女,1952年11月18日生,目前情况符合一级伤残;误工期限建议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次鉴定前一日止为宜,自2021年4月23日起存在长期护理需求,营养期限建议365日为宜。患者宋某玲目前情况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建议2人护理。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681265.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