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动农民致富引导向上向善 (引领农民)

我们均应该认识到:当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在引领其民众或国民与老百姓都在以“赚钱致富”为荣,且为其生存与生活主要目标及目的时,其实,这就是在犯一个严重的甚至是完全背道而驰的错误!

引导我们发家致富,引领群众增收致富

因为:“赚钱与牟利”,完全不应该是人类或人们生存与生活的目标及目的;“赚钱与赚大钱”,或“是否拥有更多的钱”,更不应该是所谓的“富裕与幸福”。其实,生存与生活的目标及目的,应该很简单。那就是:生存生活无忧无虑、人人没有衣食之忧、没有失业与就业之压、没有“吃穿住行用”之困等!即人人自由、幸福、悠闲与满足!和在现有与现实社会生产力及社会分工条件下,皆能够享有同等的条件与机会及能力,平等、公正、公平与最大化地分享及共享一切的或全部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成果及其服务!即“赚钱和赚太多钱”,其实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何况“赚的钱太多,生又不能带来,死又不能带去”!

所以,引领国民或老百姓“赚钱致富”,的确就是一个严重的、致命的、甚至完全可以说是一个背离初衷与背道而驰的错误!

引导我们发家致富,引领群众增收致富

那怎样才算不背离初衷?且什么才是人类或人们真正的“富裕与幸福”呢?对此,我个人认为和建议:

一、不应该再把引领老百姓“赚钱”和“赚更多的钱”作为评判“富裕与贫穷的标准”。而应该把每一个人是否法治化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其服务,和是否对GDP与人均GDP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作为评判的标准。即其个人与家庭收入,只要达到和超过本国本地区上年度人均GDP,就是“富裕”,或就能享受“富裕”;个人与家庭收入若低于人均GDP,则就是“不富裕与非富裕”;抑或是个人与家庭成员,只要人均能够法治化地去参与各种“力所能及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服务”,其就能享有和拥有“富裕”;若是其不能和惰于参与各类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服务,则就不配享有“富裕”和只能法治化地引领其走向“共同富裕”。比如:其一生参与各项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服务若达到和超过了一定的年限;或者是人人都能自由选择一份持续稳定和力所能及的“工作及职业”等,那就应该赋予其:在本国本地区上年度人均GDP基础上的“人均GDP自由消费权”,且把贫富差距与城乡差别还有不平等,均限制和隔离在本国本地区“人均GDP自由消费权”之外,从而让人人或全民均能轻松实现共同富裕与全民共同富裕!

二、不应该引领国民或社会成员(老百姓),都去参与市场竟争与商品竞争和资本竞争,或者是通过参与这些竞争,疯狂地去“赚钱牟利”。而应引领人们都必须积极参与各类“力所能及”的社会分工生产劳动及其服务,并“做强做大实体经济与GDP蛋糕”。因为“赚钱牟利”,不是生存与生活的目标及目的。“做强做大实体经济与GDP蛋糕”和“努力创造更多更丰富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才是我们人人生存与生活的需要和必要。

引导我们发家致富,引领群众增收致富

三、不应该引领国民或社会成员(城乡居民老百姓),都去“赚取产品或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及利润”,而应该引领其“赚取分工服务费”,或“赚而不取”,而应将其“循序重新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给最广大的城乡居民(消费者与老百姓)”。因为生产与制造和创造产品或商品,是为了日趋最大化满足人们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日常生活消费所需,而不应是为了“赚取和牟取更多更丰厚的剩余价值及利润”。何况,社会分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人实现“各尽所能”与“力所能及”,从而最大化实现与满足人人的“各取所需”。所以,若是以“赚钱牟利”和以“赚取剩余价值及利润”为目的,那自然就是在“背判初心”!更是在“背离”人们参与社会分工和参与社会创新及创造一切社会生产劳动成果及其产品与商品的“初心和初衷”!

(本文原创。本文部分内容,摘自作者著作手稿《共富方略》、《构建:全民福利保障国家》、《内需消费型中国:世界无法遏阻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