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用身份证开房,事后报案被强奸,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十九)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女方用身份证开房,事后报案被强奸,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十九)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刑事法律咨询,可私信交流(或见本号的置顶)

办案导读:

作者之前写过多篇关于“酒后*行为性**”刑事法律风险的分析,男性趁女性酒后不清醒状态而发生性关系,事后,极易被指控为强奸犯罪。

但,凡事皆有例外:如果女方没喝醉,甚至还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开房入住,事后却称遭到强奸。针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做有效辩护呢?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Y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Y某某从**市回**市老家祭祖,**月**日晚,Y某某通过微信和之前其表弟陈某某介绍的一名女子H某某联系相约见面。

4月6日19时许,H某某与Y某某见面后,相约到**市**影城附近的**烧烤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H某某与Y某某相谈甚欢,期间H某某和Y某某共喝了六小瓶枝江白酒,饭后Y某某提议去开房休息,H某某拒绝称要回家.

Y某某再次提议开房后,二人乘车到**区**酒店,用H某某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间,房间号为3118。后二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7日6时,H某某醒来感觉自身*体下**阴道部位疼痛,Y某某称要回**市上班遂离开,后H某某到**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报案称被Y某某强奸。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Y某某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在作者办过的案件里,卷宗里一定会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周边监控视频(至少是视频截图),这可以还原客观事实,有助于查明真相。

1、消费记录,喝了什么酒?喝了多少瓶?每瓶多少度?谁喝的?

2、烧烤店、出租车、酒店大堂、酒店电梯、酒店过道的监控视频。(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参考一下强东哥在明尼苏达州发生的那起案件的监控视频)

作者认为,辩护时应当仔细研究监控视频,从女方体态、步态、手部等动作进行分析,重点观察动作是否自然、是否需要他人搀扶、举止有无明显异常,进而判断女方精神状态。另外,还应当注意双方之间有无亲密动作,牵手、耳语、拥抱、轻吻等。

3、谁办理的入住登记?

众所周知,现在住酒店的手续非常麻烦,要出示开房人(同住人)身份证,刷脸拍照、支付、签名(谁开房、谁签名)等环节。根据生活常理,当一个人处于醉酒状态是不可能完成这些入住手续的。结合监控视频等反映,H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顺利地办理全部入住手续,这进一步证明H某某当时的精神状态。

4、排除H某某醉酒的情况下,H某某自行办理开房手续,同时没有证据证明Y某某采取了*力暴**和胁迫手段的情况下,那么,此时双方发生的性关系,不应定性为强奸罪。

对于这种案件,应当坚决地做无罪辩护。

最终,检察院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对当事人而言效果非常理想。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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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用身份证开房,事后报案被强奸,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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