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英雄出少年”,青少年更是国家、民族强盛崛起的希望。青少年在成长的道路上享有更多的特殊保护,然而,有些青少年却没能把控好自己,沾染上不良行为,甚至在花一样的年纪蒙上永远无法抹去的人生污点。今天,为您讲述一起打工少年持刀抢劫被批准逮捕的案例。

案情回顾
18岁少年徐某和15岁的朱某,系伊川县彭婆镇人,两人同在洛阳市一饭店内打工,很快两人成为了好朋友。打工所得不足以满足二人生活需求,又不愿意吃苦受累,如何既来钱快又省力气,是他们经常探讨的话题。2018年7月3日23时左右,徐某和朱某(另案处理)以乘坐出租车为由,从洛阳市洛龙区关圣街前往目的地伊川县彭婆镇。

出租车司机杨某在将要到达目的地时察觉不太对劲,这时恰巧周围没什么人经过,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水果刀拿出来,徐某将刀抵在杨某脖子处,朱某将刀顶在杨某腰部,实施抢劫。因随身现金较少,受害人按照朱某的要求将手机微信内999元分两次转到徐某微信内,并抢走100元现金,威胁被害人杨某不准报警。二人随即下车离开,这是他们实施的第二次抢劫。随后,受害人杨某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两人在购买车票时被缉拿归案。2018年8月,徐某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行为分析
两名少年因打工相识,日常生活常在一处,因为二人都爱玩,打工所得不足以支付他们的日常花销,最艰难的时候,两人甚至卖掉一部手机,共用一部手机,一个微信号。为了来钱快,两人商议实施抢劫。本案中徐某、朱某持刀胁迫被害人杨某,占有杨某的私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以*力暴**、胁迫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触犯了抢劫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用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办案感言

办案检察官梁景艳:
本案中的徐某和朱某这对“难兄难弟”本可以通过勤劳的双手改变窘迫的生活现状。然而,他们却采用了最不该的“赚钱”门路。徐某13岁便辍学,之后辗转打工,在读书的年纪过早进入社会,品尝了打工的艰辛。然而,生活的磨砺并没有让这个少年更加坚强勇敢,而是逐渐形成了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为太想不劳而获,竟然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在正值青春的年纪,留下了不可抹去的人生污点。
检察君有话说
“
青年人有的是朝气和勇气,有的是不服输的劲头和热情,这是青年人的宝贵财富。但如若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难免“头脑发热”,做出不当行为。打工少年徐某和朱某在本该读书的年纪过早踏入社会,其思想观念还不成熟、不稳定,如果没有社会、家庭的教育引导,很可能误入歧途。两名打工少年为了能快速来钱、不劳而获,不惜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令人惋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