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性侵独自在家少女获刑 (维修工性侵独自在家14岁少女获刑)

#90后装修工强奸离异妇女未遂,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回顾:日前,四川广安,当地检察机关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被害人李某(化名)是独居离异妇女,嫌疑人蒙某(化名)是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90后装修工,两人产生交集全因前者家里洗菜盆下水管坏了。2021年3月29日14时许,蒙某到受害人李某家中维修洗菜盆下水管,中途休息时,双方闲聊的过程中,蒙某获知受害人李某为独居离异妇女,且穿着性感,遂萌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之后,蒙某先是将受害人打开的防盗门关闭,之后采用按手、脚等方式强行脱掉受害人李某的衣裤,对受害人李某实施亲吻、摸*体下**等行为…受害人李某电话闹钟响起,李某强烈反抗说要去接儿子放学,蒙某的犯罪行为才完全停止…(素材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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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鸡不成蚀把米!嫌疑人蒙某本来只是去被害人家中维修水管,却没想到外得知被害人李某独居,且穿着性感就滋生了犯罪的意图,还是是抵不住诱惑呀,这下子就因为自己的冲动差点深陷牢狱之灾了,有点得不偿失了…

2.本案中,从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蒙某发现被害人李某独居,且穿着性感之后,滋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并先后采取脱衣服、抚摸对方等手段,可以看出,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有关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众所周知,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嫌疑人蒙某在实施犯罪之时,受害人李某多次抗拒未果,蒙某欲对李某实施强奸,因李某强烈反抗才主动放弃,并继续对李某实施抠摸行为…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嫌疑人蒙某有关行为违背了被害人李某的主观意图,有可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不过,从当地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而言,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嫌疑人蒙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案中,单纯从事发经过来看,嫌疑人蒙某当天下午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维修水管,在15:40时开始着手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是当到了16:10时,因被害人李某闹钟响起、要去接孩子,便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在短短的30分钟之内,双方之间发生的有关情况,只能凭借着被害人和嫌疑人口述情况进行还原。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没有搜集到双方强行发生关系的证据的(比如说,之前阿里女员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定罪,也就是因为如此,当地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三类不起诉决定中存疑不起诉的具体表现。

所谓的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只不过是证据不足,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如果有充足证据的,同样可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4.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被害人李某来讲,如果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当然,对公安机关来说,如果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一旦复议没有改变结果,也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复核。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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