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新型支付方式来了)

新型支付方式的风险分析,新型支付方式来了

新型支付方式的界定

目前新兴的支付方式有很多,与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相比,两者的区别较大,因此,在定义方面还未进行统一。新型支付方式一般以网络技术作为基础,运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资金往来。但是电子支付的概念目前仍未得到统一,就本质的层面来讲,无非是货币通过某种方式而进行转移 。按照央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电子支付的官方定义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而将支付指令发出,从而使资金完成转移。 对于新型支付方式来讲,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网上和移动支付,另外还有第三方和自动柜机交易等,任何支付方式都与现实货币息息相关。

新型支付方式的主要类型

新型支付方式包含于电子支付方式的范围内,并以网络技术作为依据,进而实现网络资金流通。人们在生活中应用新型支付方式尤为普及,这也成为了犯罪人侵财行为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新型支付方式侵财案件的发生频率也逐渐上升。对于第三方支付方式而言,支付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完成的。 因此,网上支付也包含在内,两者在某些层面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接下来对两种支付方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是网上支付的方式。“网上支付”实际上与“电子支付”是不同的,仅仅只是一种电子支付的表现方式。 此种支付方式主要是依托网络技术,收付款人通过此种便利方式就可实现资金的转移,例如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支付,另外还有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支付等。以代理主体作为依据,可将账户支付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银行卡和虚拟账户。前者的支付主要是运用网络银行而进行的;后者的支付主要是运用第三方机构而进行的,用户想要使用网络虚拟账户完成支付,必须要绑定一个银行卡账户,从而通过网络将资金转移到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中。对于人们而言,网上支付的方式尤为便利,支付效率也随之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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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第三方支付的方式。电子支付的范围中就包含第三方支付,对近些年的支付方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此种支付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其中“第三方”指的是第三方机构,主要的任务便是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转移的服务,此种支付服务需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并签约,并且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比如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在为用户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前提则是与银行签约。将央行发布的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在相关人员中,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便是提供资金转移的服务收付,此时主要指的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此时的定义仅停留在广义的层面中,支付的方式相对较多,包括网络和银行卡等,都囊括在第三方支付的范围当中。第三方支付在狭义的层面中是人们日常运用的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接收用户发出的指令,从而向银行发出资金调拨指令后,钱款转入用户欲转入的账户内。

第二节新型支付方式的特征

现如今,传统支付方式已经逐渐淡出人们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新型支付方式,而新型支付方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具有多种优势特征,如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支付、涉及到多个环节、财务占有状态多方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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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于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支付

在网上,人们通过网络技术,完成支付行为,借助网络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利用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以完成支付或交易,这种行为就称新型支付方式。古往今来,传统支付方式经过不断发展,从贝壳、金属货币,转化为纸质货币,而它们的共同点是货物的当场交换,即钱、货当场清点并完成交易。因此,在支付模式上,新型支付更涉及到多个方面,与传统支付有很大不同,如参与支付主体、财产交付状态,甚至二者对所支付的财产在认知方面也有差异。

第一,传统支付中,支付主体涉及到买家、卖家,而新型支付方式,参与主体多出了一方,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二,在以往,人们的现金货币,掌握在自己手中,是直接拥有者,货币的类型、总额都铭记于心; 但如今,新型支付方式的盛行,人们基本上通过数字货币完成购买,但并未深入了解“数字货币“的内涵。最后,传统支付依托现场,即面对面支付,而在新型支付方式中,除了面对面支付以外,大部分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交易。

财物占有状态不同于传统支付方式

人们对财物的占有状态,随着支付方式的变化而有所差异,以往的传统支付,人们拥有实体的“现实货币”,而如今的新型支付,却采用“数字货币”,虽然也能看得见金额,但占有方由财物所有人,变更为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如银行、支付宝等。不过,资金所有权依然归属客户,机构只能对其管理控制。 因此,不难发现,转变为新型支付方式后,财物的占有不仅仅为一方所属,而是变为两方、甚至多方占有。以往的传统支付,谁拥有财物,谁就是财物的占有者,即财物的所有人存在两重身份,不仅是财物的所有者,更是占有者,交易时,一般通过现金货币完成,呈现为单一的财物占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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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过程多环节化

以往的传统支付,路径单一,主体只有买卖双方,而中间环节不参与进来。然而到了新型支付中,不仅存在买家、卖家,还有大量的中间环节。 比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就涉及到了许多中间环节: 付款方(买方)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存入银行卡账户资金,再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第三方账户,即资金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流转,在这个过程中,资金被保管在第三方平台中,只有买方在收到货物或服务后,点击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便将具体金额,支付给收款方(卖方),而收款方也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将资金提取到银行卡账户中。这样一套支付流程下来,涉及到许多中间环节,不仅让支付更加迅速、快捷,还能让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障。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3年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12日);在搜集数据时,以“二维码”“支付宝”“盗窃”“诈骗”为关键词,以“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显示相关案件共103起,通过分析所有案例,符合二维码调包案的共72起,利用支付宝侵财的共31起,排除重复的和一些涉案数额太小,在40起案例中,检察院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起诉的分别有36起和4起,法院最终判决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分别有36起和4起。 涉及认定诈骗罪的案件共4起,其中1起检察院与法院意见一致,3起存在不同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所得的数据,法院最终判决盗窃罪的共36起,涉案数额从15.6元到3万多元不等。 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以上数据,笔者发现对于利用支付宝侵财案件,实践中多认定为盗窃罪,极少数才认定为诈骗罪。

新型支付方式的风险分析,新型支付方式来了

新型支付方式指的是在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不同于传统的实物货币支付的新支付方式,主要以手机银行支付和第三方平台支付为代表。新型支付方式的产生较之传统的交易方式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众所周知网络是把双刃剑,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在给交易方式变得方便快捷的同时, 也为犯罪分子进行侵财犯罪提供了便捷,新型支付方式已然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其进行侵财犯罪的新方式。

当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支付方式进行侵财的方式主要集中为三种类型:设置网络虚假链接进行侵财、偷换二维码(微信、支付宝)侵财、利用支付宝侵财,而对于这样利用新型支付方式进行侵财犯罪的行为应当作出何种评价,是有待研究的新课题。 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个极为重要的罪名,也是实务案例中关于侵财犯罪最常见的两个罪名,且二者在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所区别。

结语

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往往都伴随着盗骗交织的行为手段,由于行为方式也越发难以判断,犯罪手段也不同以往,使得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分变得更加复杂,运用传统的刑法理论难以解决这些难题。对两罪的认定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