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0年7月21日,原告杨某因身体不适在被告x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后确诊为直肠癌,医方于2020年7月25日行腹腔镜直肠癌切除术。因x县人民医院手术操作不够仔细,致原告出现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无奈于2020年8月7日行剖腹探查术十远端直肠封闭术近端结肠造口术。

术后至2020年9月8日,原告手术切口脂肪液化、渗出,无奈当天转入jl医院,经过检查诊断为:手术切口感染。经治疗于2020年10月11日出院。
【被告认为】
1、答辩人在对原告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已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所患直肠癌,肿瘤病变较晚,术前充分告知患者家属行回肠预防性造口或者结肠永久性造口,家属拒绝,强烈要求保留肛门。
术中评估切除标本情况,认为可以保留,遂保留肛门,超低位直肠保肛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吻合口瘘肿瘤复发等。患者后期出现吻合口瘘,无法修补瘘口,遂行结肠永久性造口是为了治疗患者。至此,答辩人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没有过错。
2、永久性结肠造口是原告病情治疗需要所致,与答辩人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入院时即为直肠癌晚期,答辩人术前即告知原告家属行回肠预防性造口或者结肠永久性造口;因其家属拒绝,强烈要求保留肛门。答辩人根据术中评估切除标本情况,认为可以保留,但保留肛门,超低位直肠保肛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吻合口瘘肿瘤复发等。
原告家属答复先保留肛门,出现其他术后症状时再进行也不迟。原告术后后期出现吻合口瘘,无法修补瘘口,遂行结肠永久性造口是为了治疗原告。该结肠永久性造口是治疗原告病情所致,其是否造成残疾与答辩人的治疗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3、鉴定对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的分析没有依据。答辩人认为鉴定机构撇开治疗经过和患者家属对治疗方案的选项事实于不顾,单方主观认定答辩人为患者行正常的永久性结肠造口术是答辩人造成的医疗损害没有任何依据。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杨某,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直肠癌后吻合口瘘,型结肠造口术,构成七级伤残; x县人民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诊疗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评定为70%-80%。
【医疗过错】
1、本案手术记录明确记载:“肠系膜血管根部及腹主动脉旁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提出直肠,可见肿瘤位于腹膜反折处,质硬,无穿透浆肌层,约4x4cm大小,易推动,与周围组织无粘连。可行根治术。”,不存在所说的距离肛门比较近,病情复杂等情形。
术后引流管情况比较明确提示可能存在吻合口瘘的情形,但医方未能及时完善检查,未能及时进行医学处理,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不得不最终进行永久性结肠造口。
2、患者杨某2020年7月25日术前查验为“肿瘤位于腹膜反折处,质硬,无穿透浆肌层,约4x4cm大小,易推动,与周围组织无粘连,可行根治术,医方评估后决定按保留肛门方案治疗。
但医方在对杨某行直肠癌切除术过程中操作不够仔细,致出现直肠癌后吻合口瘘。出现术后吻合口瘘后医方又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未能及时进行医学处理,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不得不最终进行永久性结肠造口术。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付给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27707.56元(197707.56元+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