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通过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跟大家说说[借款与投资款的定性分析]那些事!
经查明,案情是这个样子的……
借款有争议,法院这么认为
2014年6月10日,陈某向郑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日郑某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汇给陈某之后,陈某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约定:陈某于2014年6月10日收到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利息按60%计算,周期4个月,到期本息一次性归还,若发生争议,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台江法院认为
陈某向郑某借款由上述有效证据为凭,郑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郑某系债权人,陈某系债务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陈某约定借款周期为4个月,郑某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即2014年10月10日后要求陈某归还借款。
因此,郑某诉请陈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事实成立,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郑某的利息请求,因双方约定利息60%,即使按照年利率计算,超过银行同类*款贷**利率的四倍,郑某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款贷**利率四倍计算,时间从2014年6月10日起计至陈某还清借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陈某应偿还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借款还是投资款,本质有区别

陈某认为该笔借款系郑某委托其投资的投资款,且收条上有注明投资款,因此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向台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案需要审查本案讼争款 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本案生效判决依据的收条上的表述是投资款,但是在内容上又约定还本付息,那么这笔讼争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双方约定有偿借贷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投资是一定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两者区别具体主要表现在
(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但可转让;
(2)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3)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虽大多数的借贷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但有的借贷是无偿的;
(4)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应该是确定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本案中,陈某出具给郑某的收条上均对利息及还款期限做了明确规定,郑某到期可以要求陈某还本付息,可以认定该笔欠款是有偿的,其约定了利息,其未来收益是确定的。这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因此,台江检察院认为本案讼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不支持陈某的监督申请。
台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