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深夜食糖
作者|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曹春蕾

对于题目拟定,我试过多个版本,开始我引用了当时写新闻宣传报道时的小标题----性侵*女幼**岂能轻判?然而这不是一篇新闻报道,抛去法律新闻人职业眼光的思考,这篇只能算是身为母亲的情绪发泄,于是起了现在有些人情味的题目。
这起强奸案的抗诉意见书一直放在电脑桌面,文档名字是被告人姓名,不愿看见更不愿打开,里面冰冷的法律行文叙述了一起发生在冬天里的悲惨故事。年仅六岁的女孩在妈妈工作的超市门口玩耍时,被一名年近六十的老头哄骗带至附近小树林,实施奸淫后一度被*光脱**衣服*绑捆**在树上,后老头折返将女孩带回超市门口离开。女孩回到超市甚至不敢向亲生母亲说出被伤害的事实,怕受母亲责罚,也许她认为是自己的错,是自己不该贪吃陌生人给的零食,是自己没有辨别坏人的本领,多么可怜的孩子!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理由是被告人有认罪表现,又属于初犯、偶犯,并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了解,被告人仅仅赔偿了两万元,换来了被害人家属的一纸和解协议。公诉机关收到判决后指出,案中被害人是年仅六周岁的女孩,身心极为脆弱;奸淫*女幼**型强奸罪以生殖器官接触为犯罪既遂标准,案中被告人已经造成女孩处女膜裂伤、阴道壁裂伤的严重伤害后果;被告人犯罪后,将女孩*绑捆**在树上,*光脱**衣服、袜子堵住嘴巴,自行离开,案发时系深冬夜晚,此行为极可能导致女孩被冻死。鉴于上述法定、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未得到充分的考虑,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似乎了结,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赢家,因为伤害会永留存在孩子记忆深处,即便女孩刻意遗忘童年的这段历史,我更加担心的是别人也不会忘记。周围的人们也许会在不经意间谈起这件事,或为笑谈,或为茶余,生活在这个世俗圈子里,有太多的冷眼相待袖手旁观,有太多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谁会真正去关怀那些遭遇意外的女孩的未来呢?
法律提出罪责法定的同时又给出了从轻处罚的途径,给了法外开恩的后门,譬如赔偿被害人损失,譬如达成刑事和解,譬如认罪态度较好,譬如法官认为可以酌定从轻的种种理由,对处以刑罚的考虑,无不是从施暴者的角度出发,他犯罪了,他有过错,他悔改了,他可挽回,但是有谁考虑过终生生活在阴影里的小女孩呢?有谁会去关心一下她的感受,又有什么标准来衡量赔付金额的多寡呢?
此时不由得联想到韩国电影《熔炉》,当被性侵的聋哑孩子们勇敢地站出来指证施暴者时,他们的亲人为了生计收下了不菲的赔偿金,出具了谅解书,施暴者得以轻松脱身,继续回到聋哑学校当校长。剧情是何其相似,现实生活中这种故事应该不是少数。监护人出于种种考虑,收下了赔偿金,却放任了施暴者不受到严惩!他们有什么权利用孩子所承受的伤害去交换金钱?孩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来抵顶刑罚么?
又想起初中时,隔壁班一个大眼睛女孩被起了“石灰Ⅹ”的外号,作为插班生的我纳闷了好长时间,怎么也想不通此外号的缘由。后来才得知,女孩小时候不小心掉进石灰坑里,下肢皮肤有几处烧伤,虽然脸上看不到伤痕,总有些人喜欢联想女孩藏在衣服深处的某处皮肤可能有别样花纹,大人们的玩笑话就在孩子圈里传来传去,时不时被当作利器去刺伤可怜女孩的脸面。再看看那些宣扬夏日里穿着暴露的女性是引发强奸案高发的主要诱因的言论,还有那些钱财不可外露、女孩当自重的古训,这里面有着一个看似极其合理的逻辑解释,你有错在先,所以你会受侵害,你才会成为被害的目标,责任不在他人,主要在你自身。
我们是不是要相信某些施暴者原本人性善良应给予挽救机会,是不是要注重保护*权人**平等下的恶徒应予轻判,是不是要对常年施虐的家暴者法外开恩,是不是要对置孩子于密封车厢内窒息身亡的亲人予以最后的慰藉?我无法给出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回答,依然要质疑为何要轻判施暴者!法制的博弈给出了令人尴尬的结局,表面的合法却以程序的反复、正义的交易为代价,心难安,情难了。
刚看到印度一个15岁女孩被奸淫殴打并烧死,家长曾报警却被警方置之不理,放任不管的结果居然如此惨烈。我想对孩子说,这个世界并不是做错事才会受到惩罚,遭遇不幸是随机巧合,那天如果不是你在超市门口,如果是别的小女孩,也可能会被诱骗带走。你没有错,错在他人,错在当下社会。
我们应该用何种方式来抚慰女孩受伤的心灵,用何种途径才能帮助她重建对他人的信任。
原谅我的悲天悯人,我只是个有女儿的普通母亲;
原谅我的感情行文,我只是个经历伤害的旁观者。
愿女孩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