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对现代农业有较强拉动作用,在经营规模和效益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核并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批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意愿接受行业部门监测,有意愿在特殊时期发挥稳产保供作用,有意愿带动我市农业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种、养殖类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市场中农产品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售市场年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服务性**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展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带动农户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农业生产*服务性**专业公司年交易额2500万元以上。
(五)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八)企业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九)在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的企业,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300字以内);
(二)大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需正常年检,加盖公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近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六)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承诺书,承诺对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及提供虚假材料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证监局、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价。原则上两年认定一次,根据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
第九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定的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在行业网站公示3天。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市级龙头企业证书。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每3年监测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并按照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在申报和运行监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依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依法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三)依法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四)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环保不达标的,经质监、环保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六)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拖欠企业员工工资的;
(八)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造假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企业名称的,由企业承担积极报送材料义务,并由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在网上监测评价中予以公布。厂址迁移的市级龙头企业需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6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