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p2p网贷的了解 (p2p网贷已完全归零解读)

原标题:完善监管体系防控P2P网贷刑事法律风险

P2P,是Peer-to-Peer(点对点)或者Person-to-Person(人对人)的英文简称,P2P网络借贷可以定义为任何通过网络安排的,一个或多个个人借钱给一个或多个其他个人的交易。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通过P2P网络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大提高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这种新兴金融业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了拾遗补缺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P2P网贷运营过程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而且尤其以前两者居多。为此,以分析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为例,探讨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及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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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异常迅速。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2007年8月在上海创立的拍拍贷。经过数年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P2P网络交易平台已超过1400家。截至今年5月,P2P网贷中介服务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分析我国P2P网贷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线上模式。

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线上居间服务模式。

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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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是当下亟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罪名之一,在当前的金融犯罪中具有典型性和多发性,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176条,其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三是以账外吸收存款、账外发放*款贷**的违规操作方法存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我国,不同的P2P网贷模式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也不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线上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平台既不*储吸**,也不放贷,仅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使得民间借贷更加简便、规范和透明化,而且对于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虽然必须设立平台虚拟账户,但是真正的资金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本身并不经手资金往来。因而可以说,此种金融中介行为,尽力规避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法律风险。

关于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此种运营模式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首先,其利用P2P网贷平台广泛吸收*款贷**人,在并无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和*款贷**人签订借贷合同,收取*款贷**资金自己保管;找到借款人后,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收取的资金贷给借款人,且平台和*款贷**人之间的*款贷**与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属于构建资金池和期限错配行为。其次,平台通过网络公开宣传,任何人都可成为*款贷**人,且来者不拒。再次,平台和*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许诺收益回报,即承诺*款贷**合同到期后向*款贷**人还本付息。这些行为许多都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关于线上居间服务模式存在风险的情形。平台只为*款贷**人提供线上居间服务,*款贷**人虽然必须在平台开设账户,将资金预先存入,但*款贷**利息的计算是从平台将出借资金转至借款人银行账户时开始计算的。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借款服务,而是通过小额*款贷**公司在纯线下完成,其只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的整个运作构架和程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小额*款贷**公司角度看,平台将出借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未从小额*款贷**公司走账,小额*款贷**公司仅在整个借贷过程中起信用审核与项目推荐作用,也不存在违法*储吸**问题。

可见,P2P网贷运营过程中较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为资金池情形。第二类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第三类是典型庞氏*局骗**,即个别P2P网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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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借贷方式,在发展势如破竹时更应当提高警惕,不越雷池。笔者认为,对于其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不得逾越的三种情形,以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并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良性竞争。

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设定他方托管。

P2P网贷平台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借款用途。

严格P2P网贷平台借款利率设定。

作者:孙丽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部分内容有删减)

来源:北*法大**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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