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档案销毁管理工作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存在问题)

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资源,本身存在时间效力,由于档案库房的容量有限,过期失效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源就需要及时处理,这种方式我们称之为“销毁”。

什么是档案销毁

指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经鉴定后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档案的标准

档案鉴定、销毁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1、依据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保管期限是指对档案划定的存留年限。档案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文件材料划定保管期限,并以保管期限为基础进行分类保管。保管期限有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2、依据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对保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需进行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档案销毁全流程

1、档案馆对经鉴定拟销毁的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登记册,必须经部(处)级主管领导签字;

3、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4、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5、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或焚毁,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6、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